本报讯 (记者崔文宇北京报道)本报曾报道过的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舟)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侵犯其第520013号“神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贵州茅台生产、销售带有“神舟及图”标志的白酒构成对河南神舟第520013号注册商标的侵犯,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登报致歉。
据介绍,贵州茅台方面“神舟”品牌系其与北京一家名为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舟)联合运营的一款白酒产品品牌。该北京公司曾受让取得一件第33类商品上的“神舟”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饮料。针对该商标,河南神舟亦于2007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注册不当为由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09年年末,商评委裁定该“神舟”文字商标应予撤销。其后,北京神舟就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4月1日,该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本报将对该事件相关进展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