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受理了日本铃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铃木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铃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1990年4月20日,长铃公司经核准享有了第517268号“长铃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的摩托车及配件。2009年1月24日,铃木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此外,铃木公司与长铃公司曾有过合作关系,但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之后,长铃公司仍继续借铃木公司之名,对外进行宣传,因此长铃公司第517268号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质,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应予撤销。
今年2月,商评委裁定铃木公司撤销理由不成立,第517268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铃木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称其在先享有“S”图形及“SUZUKI及图”商标的专用权,长铃公司商标系对上述商标的抄袭与摹仿,长铃公司申请注册第517268号“长铃及图”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并且该商标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多次混淆、误认为与铃木公司有关,给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该案。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铃木”诉“长铃”商标注册不当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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