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普遍反映的维权难问题,在近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论坛”上,来自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表示——
权利被侵犯,是积极维权还是放弃维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这本不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但对于现今我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这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放弃维权当然不愿意,但选择维权烦恼重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摆在面前。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与权利人的维权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权利人普遍反映: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太低,诉讼耗时太长,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得不偿失……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权利人的呼唤亟需有关部门做出回答。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在6月21日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论坛”上,来自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纷纷表示。
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产出量大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 2011年我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量达163.3万件,同比增长33.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同比增长34.5%;2011年三种专利授权量共96.1万件,同比增长17.9%。我国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的快速增长表明,我国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充分认同,对未来充满希望。
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从国际环境来看,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一直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仅是经济话题,而且成为敏感的外交话题,甚至还与政治问题挂钩。同时,近年来发达国家大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知识产权海外诉讼大量出现。美国频频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新兴经济体启动“337调查”,其中我国企业涉案数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2010年我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案件19起,2011年为16起,其中大多数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
从国内来看,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表现还较为突出,有关部门相继查处了一大批侵权案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案件3017件,同比增加65%;同期还办理展会专利投诉案件1110件。
权利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权利人普遍抱怨维权成本过高,知识产权维权成了一场不利于权利人的不对称抗争。侵权者侵权风险太低,权利人在维权诉讼过程中需要在收集证据、聘请律师等环节甚至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即便如此,胜诉了侵权者判赔额偏低,还不及维权过程的代价;有时还因为其他原因而败诉,这样既输了官司,又赔进了维权成本,对权利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打击了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到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
保护不力成知识产权侵权主因
“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存在,其动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在此次论坛上表示。
侵权能给侵权者带来巨大的额外“收获”,这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动力所在。据悉,2006年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天津公司侵犯“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经过3年多的诉讼,最后经法院调解,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了1.575亿元补偿金。这起案件很典型地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巨大经济价值。
马维野表示,诚信缺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文化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观念障碍是全民诚信文化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就流传“窃书不算偷,盗亦不耻”的观念,导致现在学术抄袭之风大量存在,有些高校的领导、教授等也在弄虚作假,抄袭别人成果。
“保护不力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显著因由。”马维野认为,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尤其在专利纠纷中,侵权判定难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这也就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诱发因素。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太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太高。
根据一项权威统计,在我国有30%的专利权人遭受过专利侵权,在这30%的人群中仅有其中10%的人去进行维权,其他90%的专利权人放弃了维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根源,就是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维权成本高,执法效率低,打官司打不起。
今年2月底3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赴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开展了专利法修改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了各方特别是创新主体和执法一线人员的意见与建议。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执法一线人员普遍反映:当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及行政执法手段不强等问题。
现实呼唤加强行政执法
权利人的呼唤、市场的需求,都在期待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途径,两种途径各有优势,互为补充: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权利人普遍采取的维权手段,但民事诉讼采取的是“被动保护”原则,即民不告官不究,同时打官司耗时耗力,结果还不一定胜诉,即使胜诉判赔额也偏低;行政保护具有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出击、权利人维权方便快捷的优点,维权成本低、效率高。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不挑动当事人互相指责,坚持走和平、和谐、共赢的道路,这也成为当事人愿意选择走行政执法救济之路的重要原因。”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对此表示赞同。
但在现实中,不断出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论”、“弱化论”、“取消论”的观点,并出现了“强化论”与“弱化论”、“取消论”之间的论争。这种论争影响到了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决策与行动。有关专家表示,对这种弱化或取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观点需要引起重视,如果任由这种观点蔓延,不仅将影响到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本身,也会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与创新环境的不断改善。
有观点认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在论坛上认为,事实上发达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表现在四个方面的趋势:知识产权战略法制化,知识产权决策高层化,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化及知识产权体制的多元化。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无不出台法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是,2011年5月美国、欧盟、日本等共同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即ACTA),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后Trips时代。”来小鹏认为,ACTA主要特点就是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制定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包括加重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细化了侵权损失赔偿,严格了救济措施,扩大了海关权利,新增了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并强调加密加强国际合作等。
“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生产方式的变革,进而影响到上层建筑,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必然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执法模式的变革,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客观规律和现实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处处长赵梅生表示。
行政执法面临的困难与出路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我国取得了巨大成就,客观现实也在呼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
马维野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法律障碍,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制度保障,期待新一轮的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对此予以完善。
来小鹏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配置不足,使用不当,有限的执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使用;同时,知识产权执法职能整合不够,执法协调能力不足,行政执法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专家表示,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不强。如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虽然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较为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
其次,行政执法机构不全。如在专利执法机构设置方面,部分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大部分地级知识产权局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处室(科室),执法职能由其他业务处室兼任。地方知识产权局受机构调整、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日益突出。
此外,行政执法投入不足。如目前财政部立项的全国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对于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地方财政没有设立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各地知识产权局执法设备缺乏,多数省份没有配备执法车,这种问题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人才的缺乏也是制约专利行政保护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处处长陈苏宁表示,近年来江苏地区专利纠纷案件较快增长,涉外纠纷不断增多,专利管理和服务亟待加强,人才因素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严峻,但仍需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来小鹏认为,今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整合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整合职能,强化协调;搭建共享平台,强化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功能。(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