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教辅图书的常用语“随堂通”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出版社是否还可以认为是对图书内容的直接表述而对其进行非商业性使用?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延边教育出版社(下称延教出版社)在教辅图书上使用“随堂通”文字属于非商业性质使用,不构成对自然人盛焕华注册的“随堂通”商标的侵权。
据了解,江苏省南通市市民盛焕华于2005年提出第4919016号“随堂通”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函授课程、课本书籍出版等服务上。2005年,延教出版社社长韩明雄申请“随堂通”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上。但该注册申请却在2008年遭到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
据了解,早在2005年5月,延教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课时详解随堂通》等系列教辅图书,并在图书封面上使用了书名《课时详解随堂通》。此后延教出版社在各个版次教辅图书的发行中均沿用了“随堂通”文字。对此延教出版社认为,“随堂通”是由其首先使用的,策划思想来源于让学生通过练习达到对课堂内容及时通晓的效果,因此“随堂通”是其独创的教辅标识,本身具有特定的含义。
2009年盛焕华的“随堂通”商标获准注册后,延教出版社曾对其提出过注册商标争议申请。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争议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延教出版社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诉讼,盛焕华即获得了在第41类核定服务上使用第4919016号“随堂通”商标的专用权。
那么延教出版社继续在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是否侵犯了盛焕华商标专用权呢?“随堂通”在教辅图书上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法院认为,尽管延教出版社将“随堂通”作为涉案图书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但是涉案图书作为教辅图书,“随堂通”具有客观叙述图书内容特点、用途、功能的作用,而非指示商品的来源或图书的出版者。这一观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延教出版社社长韩明雄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注册“随堂通”文字商标的申请驳回理由相同。法院将延教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随堂通”的行为定性为是对图书内容特点、用途、功能的客观叙述,而非商标性使用,不起到区分图书出版者和表明图书来源的作用。同时,延教出版社在教辅图书上使用“随堂通”文字是对2005年就开始使用的教辅标识的善意沿用,不构成对盛焕华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同样的情况也曾出现在2011年盛焕华与吉林人民出版社关于“作业本”的商标纠纷中,法院同样以吉林人民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作业本”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为由驳回了盛焕华的起诉。
其实盛焕华与延教出版社的关系颇耐人寻味。记者了解到,2002年至2005年,盛焕华曾在延教出版社担任过相关图书出版的主编工作,对使用“随堂通”的情况也是知情的。随后盛焕华离开延教出版社,并于2005年先后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而这些商标均未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随堂通”即是其中一件。自此盛焕华开始作为职业商标注册人出现在各个商标转让和拍卖的现场。在2011年北京的一场大型商标专场拍卖会上,盛焕华的“杭为茶都”就成为了叫价最高的拍卖商标,而“茶为国饮、杭为茶都”正是2010中国(杭州)国际名茶博览会的主题。除了在商标拍卖会上,在商标官司案现场,也有盛焕华的身影。在2011年关于“苏科版”的商标争议中盛焕华就将几大图书出版公司告上了法庭,而与延教出版社的交锋也不是第一次。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是合法的,但恶意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却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资源不应被个人权利所垄断,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但作为企业本身而言,制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提高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的及时注册则是应对商标抢注的积极态度。
教辅书“随堂通”一审判定未侵权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6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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