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三星的专利战硝烟尚未散尽,摩托罗拉又与苹果展开了一场捉对厮杀。日前,欧盟委员会就摩托罗拉移动公司和苹果公司的专利纠纷做出初步裁定,驳回了摩托罗拉公司基于所持有的移动电话“标准核心专利”而提出的禁止苹果公司在德国市场销售手机的请求。
欧盟委员会在发布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解释称,“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的此项举动是滥用其在某些专利上的统治地位,而这是欧盟反垄断法规所禁止的。”
声明还指出,虽然要求禁售可能是解决专利侵权的一种方法,但是当这种专利涉及到“标准核心专利”,以及潜在的专利授权请求者愿意遵守“公平、合理、不带歧视性”(FRAND)的授权条款时,这种做法就有滥用专利权之嫌。在拥有“标准核心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不应该寻求禁售,因为这样会使专利授权请求者处于不公正的境地,而且这种对专利权的滥用还有可能伤害消费者。
欧盟委员会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与增长的基石。但是,公平的竞争也同等重要。我认为企业应该将时间花在创新与产品竞争上,而不是滥用知识产权以阻碍竞争者,从而破坏创新与消费者的选择”。
事实上,这已不是摩托罗拉公司第一次在提出禁售请求上受挫。今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驳回了摩托罗拉在美国请求禁售苹果产品的请求。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对欧盟委员会的判决结果作了分析。他认为,欧盟委员会驳回摩托罗拉禁令请求的直接起因是:摩托罗拉赖以申请禁令的是相关标准专利,摩托罗拉在涉案专利列入技术标准时已承诺适用“公平、合理、不带歧视性”的FRAND原则,非歧视地许可所有提出许可请求的相关厂商使用这些标准专利。此外,苹果公司已愿意遵循FRAND原则公平获取摩托罗拉的相应专利许可。
“鉴于摩托罗拉在之前已就上述‘标准核心专利’承诺过适用FRAND原则,再加上苹果公司也已表明愿意遵循FRAND原则支付专利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摩托罗拉继续提出禁令请求,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就势必受到FRAND原则的约束,摩托罗拉的举动和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涉嫌滥用专利权。”陶鑫良说。
据了解,所谓FRAND原则,即由国际标准组织提出的“公平、合理、不带歧视性原则”,公平是要求占有主导地位的公司不能在相关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合理是指对使用者收取相同的费用;无歧视是指无论被许可人是谁,基本的许可条件应该相同。该原则的目的就是要求标准专利权人对任何请求其标准专利许可的请求者给予不带歧视地开放性的授权许可,防止和制止标准专利权人标准专利及其技术标准的双重垄断地位,向相关竞争者提供带歧视性的授权许可或带歧视性的拒绝许可,滥用标准专利权,造成不公平、不合理且带违法垄断性的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手机终端智能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苹果、三星等在智能手机领域独占鳌头。与此同时,诺基亚、摩托罗拉等传统手机品牌则折戟沉沙,市场占有率大幅锐减。为了扭转这一颓势,传统手机品牌一方面加大技术投入,另一方面依靠已有的专利,向苹果、三星等发起专利诉讼,试图通过禁售方式达到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摩托罗拉与苹果的专利纠纷更是由来已久。
2011年11月,摩托罗拉在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赢得了一场针对苹果的专利诉讼,法庭针对苹果iPhone和iPad发出禁止其在德国市场销售的禁令。该案涉及的摩托罗拉的专利是“分组射频系统移动传输过程中倒计时功能的一种实现方法”,而这件专利在GPRS标准中是必需的。苹果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很快向德国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地区法院做出裁定,摩托罗拉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对苹果iPhone和iPad暂时在德国禁止销售,其禁止相关产品销售的要求违反了反垄断义务。
有关专家表示,遵循FRAND原则并不意味着阻止他人使用专利,它所鼓励的是向所有市场新进者开放专利,同时保障专利持有人获得公平的回报。通过禁售对方产品来实现遏制竞争对手的目的并不是最佳选择。专利是用来创造价值的,而不是阻碍对手进入市场的工具,通过专利授权许可,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专利的价值,促进社会的进步。
摩托罗拉滥用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5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12 次
上一条 :
中国医药企业掘金美国应紧握专利“金钥匙”
2013年05月15日
下一条 :
“山寨”商标侵袭本土鞋服自主品牌
2013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