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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闯关”,中技桩业胜算几何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36 次

      已经在上市路上因各种原因两次铩羽而归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技桩业)有望于近日迎来获准上市的曙光。
      6月14日,上市公司ST澄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等议案,根据议案,ST澄海拟向中技桩业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等77名自然人以及8家机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技桩业92.99%的股份,拟注入资产评估值为17.65亿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对中技桩业进行增资以补充流动资金,募资总额不超5.88亿元。这也就意味着中技桩业有望实现借壳上市。
      回顾中技桩业两次折戟IPO的惨痛教训,一次是因为发生的3起安全生产事故,证监会以无法确定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为由不予核准。而当2012年中技桩业再度寻求IPO时,却遭到了来自同行业117家企业联名投诉,被指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业内人士则分析称, IPO被否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中技桩业持续不断的专利权纠纷和诉讼。
      有媒体指出,此番,尽管中技桩业有望以不走寻常路的方式如愿借壳上市,但其在知识产权上留下的后遗症给其上市前景带来了诸多变数和不确定因素。业内人士表示, ST澄海收购中技桩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收购的资产中涉及到了中技桩业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和资产,一旦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依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审查。
       寻求IPO遭否决
       知识产权成绊脚石
       成立于2005年的中技桩业,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制混凝土桩类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凭借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中技桩业生产的“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被广泛应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建筑、轨道桥梁、港口码头等工业与民用基础工程建设中,并迅速占领了市场。仅仅几年时间,中技桩业就在江、浙、沪等省市拥有二十余处生产基地、三十余条生产线,成为行业中杀出的一匹“黑马”。
      随着公司规模和实力的逐渐壮大,中技桩业开始寻求上市,但这条路却远非预先想象的那样顺畅、平坦。有举报者称,中技桩业在招股说明书中通过模糊、删改、粉饰、狡辩等 “技术”手段,在虚假信息披露的红线边缘游走,刻意规避公告责任,挑战监管底线。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中技桩业的一件名为“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67865.4)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由一位名叫田晓亮的自然人在2012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记者查阅中技桩业2012年第二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时发现,中技桩业在招股说明书中一共披露了6起诉讼案件,都与一件名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专利号:ZL200710068545)的发明专利有关,其中提到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7 日、12月13日、12月22日3次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是天津建城基业集团、自然人马涛和淮安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而关于田晓亮对中技桩业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这一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却只字未提。
       除了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瑕疵,外界对中技桩业拥有的几件核心专利也提出了质疑。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中技)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中技桩业的部分专利是在云南中技申请专利一年之后提交的,中技桩业只是在部分地方稍加改动,两者无论是在产品构成上,还是在性能和用途上都极为相似。尽管无法考证上述人士所说的内容是否属实,但从中技桩业近年来所遭遇的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数量,以及中技桩业掌门人颜静刚从云南中技离开,另起门户,双方就此结下的种种恩怨来看,很多业内人士都浮想联翩。
      采访中,记者联系上了中技桩业知识产权部有关负责人,想就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做进一步了解,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中技桩业方面的回复。
      借壳上市盼圆梦
      遗留问题成隐患
      事实上,在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中技桩业的“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的实用新型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就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判决结果对中技桩业非常不利,甚至会影响其未来的上市进程。但在ST澄海发布公告将收购中技桩业后,本不被外界看好的中技桩业却有望通过借壳的方式成功上市。对此,有媒体将中技桩业的上市之路形容为“曲线上市”,更指出中技桩业此举有绕开监管部门审查的嫌疑,从而规避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扫清上市障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借壳上市是一些企业在首发上市路径之外的另一种寻求上市的途径,虽然中技桩业在前期因为知识产权问题首发上市搁浅,但并不能由此直接断定其借壳上市的迂回之路,就一定属于违法行为,借壳上市肯定是中技桩业的一种策略性选择,可以规避证监会对首发上市的严格审查。袁真富补充说, ST澄海收购中技桩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是否会对中技桩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核,主要取决于中技桩业是否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业务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ST澄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等。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ST澄海收购中技桩业资产中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障碍,仍然有可能会在审批上遇到困难。
      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想必是中技桩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否会对重组之后的ST澄海未来股价产生波动。对此,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关注企业上市的高福东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收购本身是一种市场商业行为,其关键在于收购方对资产价值的判断,如果收购价格高于评估价格,就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另外,如果上市公司ST澄海在收购中技桩业的资产中,其核心资产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其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或风险进行披露,让监管部门、投资者充分了解。高福东表示,如果此次交易过程中有关方面隐瞒了中技桩业资产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旦被揭露或处罚,将势必对股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