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3年艺术品春拍逐渐落下帷幕,我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一反去年的“寒潮”,逐渐呈现复苏态势。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首个连续三年保持龙头地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在我国拍卖交易市场持续繁荣的同时,引入艺术作品追续权是否可行这一问题再度引起了公众和学者的热议。笔者认为,繁荣的拍卖交易市场是追续权设立的先行条件,但不能仅仅因为我国的拍卖市场已经足够成熟就认为可以设立追续权,还必须结合我国的目前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什么是追续权?此前公布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如是表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目前,世界上明确规定了追续权保护的主要是欧盟成员国,这些国家对追续权的规定表明他们提供了较高的版权保护水平,这一保护水平与它们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制度是一致的,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样一个较为超前的保护制度未必真的适合我们。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对追续权的管理允许强制性的集体管理也允许选择性集体管理,而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选择了强制性集体管理。欧盟国家因为有长期的集体管理经验,因而实施起来较为流畅,但是反观中国,从当前集体管理组织实践来看,比如音著协、文著协等,都表明我国的集体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追续权的保护需要成熟的集体管理制度,而我国当前的集体管理恐怕无法运营得当,如果现在强行引入追续权进行集体管理保护,将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不但无法保护相关权利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建立,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历史,从表面上看,每年的艺术品成交量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其中法制建设尚未完善,有关操作尚待规范,其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也有一些虚高成分。目前,我国与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确权、鉴定、评估、交易等环节的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比如艺术品一级市场的欠缺、艺术品真伪鉴定的混乱等,这些都将影响追续权的实施效果。实施追续权,势必然增加出卖人交易成本,使得艺术品拍卖转到尚未规定追续权的国家或地区,这不仅影响到拍卖行的收入,也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市场销售或者拍卖从而给艺术家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追续权从理论上说是一剂平衡艺术家、卖家二者利益的良方。但是,从各国实施该权利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权利在多数情况下仅仅是“看上去挺美”,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期。当下我国拍卖业最紧迫的事情,是落实著作权法已经确立的各项规则,在扩张新权利、建立新制度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而不能率性而为,将追续权仓促入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引入追续权并不适宜,但我们相信在将来的某天,设立追续权的时机终将来临。(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引入艺术作品追续权是否真的适合国情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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