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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马年启幕?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58 次

    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之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1月至2016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过去一年的采访报道,同时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提出中国电商立法九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几乎涉及所有网络经营主体,而对于征税对象、税率等以及何时开征问题,更具有极大的关注度,它同时也是所有电商立法中关注度最高的问题。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其中,又以C2C为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保守估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增值税额就将达到240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12.64, 0.39, 3.18%)董事长王填提出的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呼吁,将电商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这反过来也让国内看到了对电商征税的可行性。

 

  中国电商交易发展迅猛,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年均增速高于40%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同时,据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交易游离于现有的法律监管之外。

 

  2013年两会分组讨论期间,有来自安徽的从事实体零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表示,“一些线下经营的实体通过将交易转移到线上,或者虚假分配计算线上线下的交易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0134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有关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但相关部门早在10年之前就已经开始对电商征税进行调研。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指出,“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面临很大挑战,比如传统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产品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记录交易流程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收审计失去基础。”

 

  刘天永表示,“从各国对电商征税的发展来看,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这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即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在立法层面上,刘天永认为,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比如同样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由于该法对于电子商务能否有效运转拥有否决权,所以它在所有立法中是最为急迫也最为重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赵泽良提供的数据显示,“数字证书的数量在2012年大概是8000多万张,2013年就已经达2.6亿张的规模,发展速度相当之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布研究院的张春生副院长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国家颁布《电子认证法》,此后电子认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我国的电子产业认证服务达到了31.3亿元,产业规模是2008年的3倍多,电子认证在网上银行、网上交易日益广泛应用,在确保网络身份支持系统方面越来越突出。”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区别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需要一部更高层面的大法进行支撑,我国电子认证的立法已经初现雏形,至少上位法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它更需要的是一些落地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正如国家信息中心电子司法检定中心的张羽指出的,“目前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整个电子签名在应对各种矛盾纠纷时,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的实现当中存在很多的障碍,在司法使用中也经常受到质疑。”

 

  “20054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第一次就提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但是电子证据这个概念在当时的诉讼法和证据法当中,并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据类型,也就是说你把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信息提交到法庭,肯定是不会被采信的。”

 

  体现在司法现状上,由于《电子签名法》上位法的支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际使用当中,法院的采信和支持率都不是很高。

 

  20131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使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但是即便如此,电子签名法律的地位落地的渠道仍有待进一步顺畅,包括后续法规和标准的跟进并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种类形式包括很多种,包括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正在打破原有的网络边界,让原本边界责任清晰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立法及司法的实践,司法鉴定及认证的难度越发困难,这也使得后续更加落地的法规和标准显得极为必要。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同样具有高度普遍性。伴随国内C2C网店的发展,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上网游的发展,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量值也越来越高。当这些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遇到自然生命结束、离婚、合伙解散甚至侵权等情况时,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处置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淘宝网推出网店“过户”引发普遍关注,因为它开始着手解决电子商务时代公民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从而为这一领域的立法探索踏出了有益的一步,填补了法律局限性和滞后性,值得肯定。但同时,也暗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缺位。

 

  现实的情况是,随着O2O模式的发展,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在向社会化企业转型,同时,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店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就指出,“淘宝网店集虚拟财产和物质财产于一身。一方面,网店所积聚的高信用、高好评率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网店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出售的货物是实物,具有切切实实的价值,这与其他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网店所积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下一步,在中国电商大法的立法中,是否会确认网店的财产属性,值得关注和期待。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在电商纠纷和侵权行为中,电商知识产权的问题最为突出,这也意味着,电商知识产权立法的缺位同样存在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13年年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电商法律报告——《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在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类别需求调研中,七成以上的企业表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知识产权问题高度敏感。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网络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指出,“实践中电商面临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侵犯商标权、销售假货、随意使用其他商家的展示图片等问题。另外,因为网络上价格比较透明,一些商家通过发软文等诋毁竞争对手的现象大量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不仅如此,伴随移动互联以及4G技术的发展,我国电信运营正从话费运营向内容运营转变,国内几大电商企业也纷纷在内容领域进行布局,视频、网游、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电信运营及电信消费的主体,这也暗示知识产权产品将成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对象。由此,未来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重要性仍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指出,“电子商务立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修改。”而更多的电子申请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关注。

 

  同时,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张延来律师就表示,“电商行为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如果要囊括到一部法律中是有相当难度的。比如,仅制定对价格战的规范,可能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取代了价格战,很难给价格战定义。所以,我们应该分析该行业的类型、本质,制定相对稳定、可以长远地规范该行业、有前瞻性的法律。”

 

  互联网金融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幕拉起,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在切入互联网领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借由支付业务也在切入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突显“两翼”发展的模式,并表现出突飞猛进的状态,几乎成为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奶酪”。

 

  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仅经过短短7年的发展,但可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已超过百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从全球范围看,互联网金融正出现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由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以及监管空白,一些人借机渔利,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比如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不存在主观恶意,互联网金融在运营和系统上也存在多重风险,比如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等。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伴随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正日益提升。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它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有关,又与现行的合同法、证据法产生交叉,涉及很多实践层面具体问题的规定。

 

  互联网纠纷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相关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现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法对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电商纠纷,可能由于一些具体细节上的模糊,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制定和考虑,比如在互联网上发生纠纷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等。

 

  网络欺诈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家欺诈,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这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对其惩罚做出有力度的规定,当前《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已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商家被欺诈,比如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欺诈威胁目前尚无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一方面涉及电商交易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对相关电子信息安全的立法。

 

  记者观察

 

  电商规范宜就低不就高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有着不同利益之间的角力和博弈,电商立法同样不可避免。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多年来,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角力和博弈并不明显,至少还没有深入影响到整个经济生活的秩序,所以,电商立法一直以来,讨论多,但真正进入立法程序的并不多,即使有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出台,但由于缺少落地的配套法规和制度,也不过是给予了一份法律上的名誉和地位而已,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仍然有限。

 

  然而,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彻底改变了这一情况。中国10亿手机用户,6亿互联网用户,2013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将达23.8万元,如果以电商占比10%来计算,电商交易额就有2万多亿元,相比2012年的1 .3万亿元又有大幅增长。

 

  伴随电商对传统零售产业的冲击,以及传统零售产业向O2O模式上的转型,电商交易有望在2014年再攀高峰,同时,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互联网技术对整个实体经济领域的重构,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商业交往习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无法剥离的细胞。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博弈以及博弈的激烈程度也倏然上升。2013年两会,电商纳税成为热门话题,同时,有效规范电商的假货问题、偷漏税问题,异地经营导致的监管不力问题也浮出水面。同时,技术变革带来的商业模式的嬗变,也使电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

 

  长期在守法环境下成长的传统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创新者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来自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让电商法律的缺位开始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尴尬。但另一方面,利益的角力和博弈的激烈程度,也让人们,尤其监管者更能看清楚,哪种利益更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

 

  客观说,立法虽然会受到利益主体的影响,但从一个良性社会发展来考虑,立法的角力和博弈,恰恰让法律有了它的适时性和适度性。

 

  哪些利益需要在哪些时候给予保护,这样才能更有助于社会的有序性;哪些行为需要在哪些时候得到规范,这时候才不至于影响行业的创新和生长的动力;一项权力,需要保护的度在哪里才不至于威胁到整个产业链或生态圈的发展,所有这些涉及时空交织的线条,都需要人们的辩论、讨论乃至争议,最后让一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率。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表示,“电商规范不适合规定过高的门槛。反之,应该通过规范鼓励广大电商去实现网上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更是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要适度监管的理念,这似乎暗示着当前电商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全面,需要更具全局性和前瞻性。

 

  2014是电商立法元年,这一年也被人们冀予期望,这种期望绝不是解决哪个具体问题,而是一个新的体系和秩序的建立。(中国经营报 记者屈丽丽)

 

 

大势所趋:

 

电商立法时代来临?

东方财富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

 

  电商立法存争议

 

  有数据显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从诞生到2012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13205亿元,相当于秘鲁一年的GDP总额;网购用户的规模达到2.47亿人,相当于日本与俄罗斯人口总和。电子商务正以不可阻挡之势,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改变着社会经济版图,甚至社会整体结构。电子商务发展中,市场准入、垄断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问,也给现有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方式形成巨大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的革命要求法律的革命。国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法律体系,而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则呈现出“条块分割、层层补丁”的状态,存在立法分散、层级较低、漏洞较多、立法不统一等诸多不足和缺陷。

 

  这一立法现状自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强烈冲击,使相关立法争议变得日益激烈。其中,关于网络购物的争议尤为突出。“最为激烈的争论发生在税收领域。电子商务尤其是个人网店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凌斌说,同时随着网上购物投诉量的不断递增,有关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也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此外,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也备受关注。

 

  “有关电子商务确实迫切需要立法。”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很多网站甚至是一些知名网站,所销售的玫琳凯化妆品很多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她希望,我国能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脚步,保护消费者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电商健康发展不能仅靠政府推动

 

  谈到电商的健康发展,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教授认为,电商发展仅靠政府推动远远不够,还需要电商市场中的各方都担起责任。

 

  凌斌则对我国电子商务制度建设和立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他认为,首先要对实名制进行改革。自然人经营主体有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公示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义务,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有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对于经营者提交、公示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如何,立法应予以明确。

 

  其次,在税收和市场准入领域,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体制对网店征税,主要包括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不过,也可以在一定的地区、时间段或部分行业内推行税收优惠。此外,对于其因税收执法成本增加或课税对象认定不明确而可能引发不公平规制的问题,未来立法应该坚持现行有益的电子发票、营改增改革,并积极探索新的税收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公平立法,以最大化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在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上,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电子商务中登记注册条件做出相应调整,明确基层工商机关对网店进行登记审查的主要判定依据,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在特殊行业的资质许可问题上,建立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的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卫生、食品(行情 专区)、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网店经营的审查事项和批准。

 

  第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近年来新出台了一些规章或规范文件,鼓励网店经营者实施“冷静期制度”和“保证金(行情 股吧 买卖点)制度”。“冷静期制度”可以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业务。

 

  第四,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的立法改革并不能涵盖电子商务下的所有新型侵权类型,建议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着力打击超链接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侵权形式,并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五,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当前立法改革已经开始逐步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进行回应,这些措施是积极、合理的。不过,其简单与笼统之处也不容忽视。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点,应基于网络特点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设。(朱菲娜)

 

 

利益驱动:

 

电商卖家法律维权困惑 40余中小卖家诉淘宝垄断

经济导报

 

  继因被大规模整治虚假交易行动“误伤”而抗议淘宝之后,淘宝中小卖家揭竿而起的行为,日前进入了实质阶段。与此前的非理性“暴动”不同,这次反攻变得更理智、更显组织化。

 

  日前,来自北京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成立律师团,将为中小卖家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代理诉讼等,要求淘宝承担对中小卖家“误判”的法律责任,并起诉淘宝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们对最初近300个卖家的诉求进行了筛选,舍弃了一些非理性卖家,只对那些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的卖家给予帮助。目前确定提起诉讼的中小卖家共40多家,除反垄断诉讼外,另外两类诉讼会争取在春节前提交。”作为律师团代表之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2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占领表示,此次针对淘宝提起的诉讼共分三类:一类是被“误判”的中小卖家诉淘宝违约;另一类是关于淘宝规则的部分条款无效之诉,即针对淘宝“霸王条款”的诉讼;还有一类是针对淘宝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淘宝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误判”有因

 

  本月3日,淘宝启动颇为严厉的大规模“整治虚假交易行为专项行动”。所谓“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或商品销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刷单”。这是引发此次中小卖家强烈不满的导火索———在他们看来,淘宝的这一行动存在“误判”的情况。

 

  刘女士是今年10月才在淘宝开店卖童装的。初开店铺,生意并不景气,于是她开始通过微博、微信,在朋友圈里搞起了促销。借助熟人的口碑效应,刘女士的童装销售渐渐有了起色。谁知就在这次“整治虚假交易行为专项行动”中,她的店铺的部分商品因涉嫌“虚假交易”被删除。

 

  对此,阿里集团公关部高级经理张黎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被认定为虚假交易的卖家可以提供发货物流的账单证,或者和买家在阿里旺旺的沟通信息记录,就可以证明交易确实存在。”

 

  但是,这一取证要求让被“误伤”的卖家大伤脑筋。

 

  “有些交易虽然没有快递单号,也没有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但确实是真实的,不是‘刷单’。这些衣服我都卖给了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大部分都是同城上门取货。”刘女士委屈地对导报记者说。

 

  另有卖家反映,阿里旺旺只保留3个月以内的记录,3个月以外的交易记录根本无从查起。如果都被一棍子打为“虚假交易”,淘宝的系统判断又何谈合理?

 

  对于淘宝的做法,有业内人士认为,通过预先设定的办法来判断是否为“虚假交易”,淘宝确有难言之隐,毕竟在庞大的信息量面前,人工辨别有难度。

 

  赵占领表示,淘宝与卖家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判断“虚假交易”的标准由淘宝制定,那取证责任该由谁来负?按照淘宝的要求,举证责任由处于弱势的卖家提供,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有些情况下卖家很难自证清白。

 

  “不再是天堂”

 

  不患寡而患不均。

 

  除了被“误判”,这次中小卖家揭竿而起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自感被歧视———淘宝在对待大卖家和中小卖家态度上有差别。

 

  济南市民初女士刚刚在同学高女士的淘宝店铺里买了很多衣服,这样的交易每月都有好多笔。与普通淘宝一族不同,初女士网购不是自用,而是为了帮同学“刷单”。

 

  “流程通常是,我拍下来支付,回头她再将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另外,如果有济南的买家买东西,她也会让我用买家的地址多拍几件衣服,然后付款。”初女士说,“我的很多同学都是她的‘刷单客’”。

 

  每逢各种节日及“双11”等促销日,店铺都要冲销量,“刷单”尤甚。

 

  “其实‘刷单’已成为潜规则,不仅是中小卖家,在大卖家中也盛行。”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导报记者表示。

 

  这样一个已不是什么秘密的潜规则,饱受诟病。“天猫[微博]怎么‘刷单’都不会被处罚,淘宝稍有‘刷单’就受到严惩,这完全是由于大小卖家的待遇不同。”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淘宝卖家说。

 

  经营了多年淘宝店铺的高女士深深地感到:如今的淘宝大不如前些年,已不再是中小卖家的天堂。“像我这样的小卖家,如果不额外花钱买广告和‘直通车’,流量是非常小的。我的铺子经常是一天只接一单生意。”在她看来,她们这些实力较弱的小卖家,“刷单”也是无奈,是为流量所迫。

 

  杨先生曾经是一名淘宝卖家,专做四川小吃,但去年生意不好,就低价处理了商品,现在已转做实体店经营金丝楠木了。杨先生坦言,在淘宝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像他这样的“出淘”一族不在少数。

 

  赵占领透露,在准备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会提及上述问题,比如,阿里将淘宝流量引导到天猫,在战略上打击中小卖家,扶持天猫,区别对待大卖家等。

 

  曹磊分析说,这跟阿里集团对大卖家的依赖有关。大卖家的每笔交易都会给平台贡献一定的分成,而中小卖家没有,在广告贡献方面也明显不及大卖家。

 

  不过,张黎明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他表示,“打击虚假交易、维护诚信经营环境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做法,对阿里旗下的电商平台都是如此。”

 

  仍存法律空白

 

  在这场中小卖家反攻淘宝的博弈中,数千中小卖家一度对韩都衣舍、优衣库等大卖家发动恶意攻击,主要攻击手段为将目标店铺的热销商品恶意拍下,导致该款商品下架,试图以此给淘宝制造压力。

 

  “大家都是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竞争,资源共享。至于阿里将淘宝流量引导到天猫,扶持天猫品牌,出于一种战略考量,也无可厚非。”26日,山东韩都衣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媒体公关部负责人魏力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魏力同时表示,“韩都衣舍也是由小卖家起家的,我们深知中小卖家的难处,但是建议中小卖家在维权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处理。”

 

  而沟通有无结果,结果如何,无疑是最受关注的。

 

  其实,卖家与淘宝之间发生冲突已非首次。从两年前的淘宝“10月围城”到如今的法律诉讼,淘宝卖家诉求的方式更加理性,但法律维权的困惑依然存在。虽然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由此产生的诸多新问题,仍让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曹磊分析说,当前,由于大多数电商平台的中小卖家都没有工商注册,因此法律上很难保护,“基于此,常常是‘家规’代替了行规,公司内部制度代替了法律法规。针对B2CC2CConsumer To Consumer,客对客)平台的相关法律仍有空白。”

 

  对此,赵占领称,目前专门针对电商的法规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上虽有合同法、消法等可作依据,但由于电商平台的复杂性,在碰到实际问题时仍显维权乏力。

 

  这反映到现实的诉讼中,就比较复杂。赵占领举例说,阿里当初扶持天猫品牌的时候,用户在淘宝网[微博]内搜索商品关键词,看到的店铺排名,常常是天猫的在前,这是对搜索的人为干预。而为防止中小卖家通过网上论坛、微信等其他方式宣传,淘宝采取了诸如屏蔽二维码、对站外引流及时封杀等手段。这是否构成垄断?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电商企业以上是否为垄断行为的界定,还较为模糊,也多有争议。

 

  “发起此次诉讼也意在引起更多关注,以督促进一步弥补现行法律在电商领域的空白,使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赵占领说。(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他山之石:

 

美国商务部总法律顾问:电子商务需要诚信

第一财经日报

 

  专访美国商务部总法律顾问卡梅隆·克里:

 

  电子商务需要诚信,已成经济增长驱动力

 

  在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如何才能“走下”美国贸易办公室“恶名市场”名单这个问题上,美国商务部总法律顾问卡梅隆·克里(Cameron F. Kerry)介绍了一种侵权产品预警系统。

 

  来华参加2012年度中美法律交流研讨会的克里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在该系统中,互联网企业和产权所有公司共同对电子商务环境进行监控,双方及时交换信息,一旦发现违法产品,必须马上下架。”

 

  事实上,作为美国商务部法律框架的总设计师,克里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来华与中方沟通,而这四年来,正是中美贸易争端的高频期。克里对记者表示,他并不认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遇到了人为障碍,也不赞同中国国企在争端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这一看法。

 

  侵权产品预警系统

 

  第一财经日报:实体市场的犯罪交易是比较容易发现和取证的,但是对电子商务来说,网上交易分散,隐匿性强不易追踪,这也是目前中国的淘宝网(微博)面临的一大问题。淘宝网也因为商家售假问题而被列入“恶名市场”名单,不过他们希望能够从名单中除名。你如何看待淘宝所做出的努力?

 

  克里:中美法律交流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作用就是为讨论这些问题提供一个平台。

 

  在美国,企业探索出了一些应对侵权产品的机制,通过这些机制,企业可以同产权所有公司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在本次交流会上,美方代表团也展示了电子商务条款和版权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所有这些规章和法律创造出了一种侵权产品预警系统,在该系统中,互联网企业和产权所有公司共同对电子商务环境进行监控,双方及时交换信息,一旦发现违法产品,必须马上下架。

 

  当然我们的法律既要打击违法行为,也要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法律肩负着多重任务:一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二是要维护互联网信息交流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三还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因为电子商务已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日报:目前淘宝等网站仍然存在着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针对这一现状,美国商务部会采取什么措施?

 

  克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当然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权力,我们会继续以可行的方式来提高中国政府对这一情况的关注度。

 

  就美国电子商务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诚信尤为重要。消费者只有在其所被告知的商品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情况下,才会付钱购买,从长远来看,只有信誉好的商家才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并获得成功。

 

  在本次法律交流活动中,来自美国的eBay(微博)公司也同淘宝公司进行了交流,eBay的代表介绍了他们防治商家售假的经验,该公司对商家制定了明确的条款,任何违反的商家都有可能受到惩罚甚至被从eBay上清除。淘宝公司有义务制定政策和使用相关技术来打击售假行为,如此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从而获得长远的成功。

 

  中国对美投资将会增长

 

  日报:自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增长率一直低于其对欧投资增长率。据报道,现在许多中国企业都抱怨在美投资遇到了法律限制,减少了他们在美投资的信心。对此你怎么看?

 

  克里: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接受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为美国有着优良的投资环境,我们拥有低廉的港口税,开放透明的成熟市场,对外商的法律保护等等。即使在经济危机期间,美国仍然保持了较高的经济生产能力。

 

  去年6月美国商务部宣布一项“选择美国”计划,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海外投资、增加就业机会,该项目也非常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对于在美投资的障碍可能存在一些误解,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开放的国家。

 

  当然,在20082009年经济危机期间,中方对美投资确实有所下降,但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扭转,我们预期中国对美投资长远来看还会继续增长。

 

  日报:在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补贴调查中,有这样一个说法:凡是中国国有企业,美方似乎都会判定其产品接受了政府补贴。你认为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吗?

 

  克里:事实并非如此。我想,美国相关部门绝不会依据简单事实来进行判断。我们的进口管理局会充分取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并且调查过程是公开和透明的,被调查公司有参与举证和辩论的权利,最后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基于客观事实。

 

  并且,进口管理局所得出的结论最终还需要经过美国法院和WTO有关机构的核实。企业的国有性质并非是判断其是否接受补贴的依据,对每一个案例都要根据事实进行判定。美国进口管理局在今年夏天也再次强调了他们所秉承的这一标准。(冯迪凡 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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