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但目前市场上带有“驰名商标”包装的商品依然有售。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销售;而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或5月1日后进入流通领域仍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有关人士认为,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将有效整治当下驰名商标认证中的各种乱象,让驰名商标回归其重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本意。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后者则是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相对而言,工商部门行政认定耗时长,且程序复杂,一些企业便设法走司法认定这条“捷径”——上法院打官司,只要裁判文书上认定为“驰名商标”,就算拿到了“驰名商标”的称号。因此,有一些企业通过制造法律纠纷的形式寻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为什么企业热衷于认定驰名商标呢?这主要是驰名商标的美誉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譬如苏州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的华润雪花啤酒2007年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2006年销售量是500万吨,2007年就增加到700万吨。2006年商标价值110亿,2007年达到136亿。可见驰名商标产品已成为一个企业竞争力强弱的标志。企业争取名牌头衔就是希望通过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名牌产品生产、消费,但名牌最终还是市场说了算,消费者才是名牌的真正裁判者。
综观世界名牌,无一不是消费者长时间选择的结果。从经济学角度讲,名牌既不应由政府或政府主导的组织来评选,也不能过多过滥地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也就是说,名牌不名牌是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淘”出来,最终应是市场说了算,使用者说了算。驰名商标是同类产品中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产品以其质量优良、稳定,或者具备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费者所认可,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尽管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但现在被不适当和过多过滥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的“异化”现象,完全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
要治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需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限制企业在广告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要明白,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维权手段,而不是变着法子获得的荣誉称号。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生产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也不会长久。回过头来看,当年的“夏利”汽车销声匿迹了,“大宝”被强生收购了,“小护士”也卖给欧莱雅了……多少“驰名商标”成为明日黄花。可见,如果不去用心做好产品和服务,贴上的光环早晚会黯然失色的。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