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在内的一系列文件,标志着知识产权法院20年蜿蜒探索之路即将抵达终点。
知识产权法院20年蜿蜒探索之路
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成立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庭”;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5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成立;次年,“知识产权庭”成立,统一审理原来分属民庭和经济庭管辖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
1996年,上海浦东法院成立的知识产权庭试行“三审合一”制度:把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都纳入审理范围;但直到2008年,“三审合一”模式才在上海全面铺开;
2002年,“知识产权庭”改名为“民三庭”;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一年后,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多个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
2009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此,全国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化,但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层面;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最高法院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2013年,全国共有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增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庭的进程在加快;
2014年,北京、上海法院紧跟江苏、广东等地试点的步伐,相继释放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信号;最高法院抓紧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
知识产权法院即将破茧而出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方面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一方面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