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媒体人原创内容遭到抄袭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辛苦写了一天的原创文章被抄袭了该怎么办?自媒体人在维权过程中有哪些障碍?自媒体商标被人抢了怎么办?
面对自媒体原创者投诉无门,抄袭者却无本万利的境况,精英知识产权集团的法律专家李丹意律师应自媒社邀请加入南友夜话,与上百位自媒体人共同探讨“自媒体遇到侵权怎么办”以及“自媒体人如何避免对他人造成侵权”,呼吁全社会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内容原创,尊重作者劳动。
1、自媒体问:您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您的律师事务所有没有遇到类似的案子?这些问题该归到哪一类案件中?
李丹意:我所遇到类似的案件还是挺多的,有直接被起诉,委托我所应诉的,也有直接过来咨询的。自媒体形态多种多样,流行的有微信、微博、拍客、掘客、个人电子杂志等。自媒体作品全部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下载而不需要经过特殊许可,这使得自媒体平台充斥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普及化,致使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因此,很多侵权行为也伴随发生,在自媒体用户有意无意地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中,又以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最为常见。
总的来说,这些问题都可以归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2、自媒体问:自媒体遇到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办?法律途径是什么?(李丹意)
李丹意:自己的知识产权要保护好,防止别人侵权。因为著作权里的思想需要外在形式的表达,即文章、漫画、舞蹈、音乐等,只有用某种形式表达你才享有著作权。如果不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那也没办法保护你,不要总觉得我的想法被你抄了我要怎么样,你没有把它固化成你的权利之前,是很难获得保护的,因为可能有千千万万人跟你想的一样,很难证明它就是你第一个想出来的。因此,光有想法和创意不行,有一个思想,有一个创意,你要么表达成文字作品,要么是图片作品或者是摄影作品,这才是一种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不保护想法、创意。
因此,自己原创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微博中的原创文章、漫画,要及时申请商标,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不想申请商标和登记著作权,一定要保存好可证明自己最早使用该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或者漫画的证据,这样即便微信公众号被别人抢注了,别人反过来起诉我们侵犯他的商标权时,我们可以证明我们使用在先而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以无效他的商标,将该商标的所有权拿回来。
现在有一种比较好保护原创作品的方法,即申请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推出的一种固化证据时间的技术手段,它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目前,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材料已经广泛应用于司法、金融、医疗、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通讯行业,而且其法律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主要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可信时间戳的优势在于:
第一,法律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时间戳可以作为有效法律证据。
第二,权威性,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时间来自于我国唯一的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确保了时间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第三,及时性,创作完成即可申请时间戳保护, 哪怕是在零晨一点完成创作,也可以及时的获得时间戳版权保护,TSA版权保护系统7*24小时全天候开通。
第四,保密性高,为作品申请时间戳版权保护,可以保障作品内容100%不会泄露,因为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仅仅是作品的hash值(类似于人的“指纹”,具有唯一性,修改源文件hash值即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看到文档的内容的。
第五,费用低,相比公证来说,作品时间戳认证费用低很多。
3、自媒体命名问题:一个做校园自媒体的童鞋提的,他们自媒体名称包含了学校的简称,现在学校要求他们更改名称,请问李丹意是谁构成了侵权?
李丹意:一般来说,对于新申请认证的媒体账号的名称,只要不侵权,不违法,不违反公众号平台的运营规则,不跟已有公众号认证名称重复,任何命名都是可以的。
虽然学校没有先将自己的简称用在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上,但是,自媒体取用学校的简称作为自己的媒体账号,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让人误以为该该帐号就是该学校的行为,或者经该学校授权,那么,该自媒体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该学校师生的关注,而一旦有负面的消息或者不良的信息在媒体帐号上发布,将对学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学校是有权禁止自媒体帐号中包含自己学校简称,除非经过学校的同意。
4、自媒体问商标问题:因为早期是出于个人的兴趣,一开始申请了微博和微信号,经常写一写文章,发表发表观点,后来粉丝和阅读量越来越多,想去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商标被人抢了,怎么办?并且,怎么预防此类情况? (李丹意)
李丹意: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常见,一旦发现自己的微博名或者微信帐号被人抢注了,针对已经初审公告的要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待发现的时候已经注册了,那么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当然对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者无效宣告,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微博名或者微信帐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可以证明抢注者具有明显的恶意,如是该微博或者微信中的活跃粉丝,或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所抢注。
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检索并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毕竟商标注册的费用也不高,一旦被人抢注,后患无穷。一方面,如果想要将该商标夺回来,要花费相比申请费要多得多的费用,而且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对方拿到商标证书后,反过来起诉我方侵犯商标权,我方还要疲于应诉,并举证我方在先使用,如果不慎在先使用的证据遗失,则要承担侵权和赔偿的责任。
5、自媒体问:自媒体可以使用百度等图片网站上的图片吗?
李丹意:擅自转载存在版权风险。直接在网上收集图片进行使用这是很多自媒体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他们以为在百度等图片网站上免费下载或者支付一定费用下载而来的图片,使用在自己的微博或者微信上不构成侵权。但事实上是存在侵权风险的,因为百度等图片网站上的图片的著作权并不当然就是网站管理者,那么你下载这些图片并将其使用在自己的微博或者微信上,很可能就侵权了图片所有人的著作权。类似的案例我们也处理了很多,最出名的就是华盖创意、上海富昱特、方正。深圳某公司因其关联公司在官网上使用了从网站上下载的100多幅图片,后被华盖创意对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并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每幅图片赔偿5000元,后经过双方协商,以每幅图片35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后华盖创意撤诉。
6、自媒体问:一方面是有风险,但是做文章没有图也不行啊,自媒体该怎么办呢? (包子姐&李丹意)
李丹意: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风险最小的方法就是企业员工自己原创,包括自己对身边的人物、景观拍照,或者自己原创漫画用于配图。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使用某些图片,一定要在载明图片出处和作者信息,如果是用于经营目的的宣传,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许可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7、自媒体问:授权转载是否就可以随意修改原著标题或者内容、排版、图片等?
李丹意:授权转载并不当然就能随意修改原著标题或者内容、排版、图片。
根据《著作权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三条: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因此,授权转载也要保护他人作品完整,除非著作权人同意。
8、自媒体问:万一未经容许转载了文章或者使用了图片,原创作者来找麻烦,怎么做是正确的,可以避免最小伤害?
李丹意:一般来说,是否开展经营业务是重要门槛。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和一个开展经营性业务的自然人之间有一个门槛,一个边界,这需要被认知。这一规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合情合理,符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但从互联网媒体的实操角度来说,却存在诸多困难。一般来讲,大众接触到专利是你买了商品,这个商品的专利是商品制造商去承担的,所以你的消费行为里面是不牵扯到专利技术的,这是权利用尽原则的体现。当个人变成了一个经营者的时候,由它获得利益的时候,此时就要重视知识产权了,所以说恰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候,创客在创业过程其实更应该自己尊重知识产权。
如果真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著作权人起诉到法院了,首先,要积极与著作权人沟通、协商,争取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达成和解,让其撤诉。因为很多情况转载的文章或者使用的图片,都没有歪曲或者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仅仅是使用,有的时候也确实是找不到真正的著作权人,无法取得其授权,因此,如果著作权人坚决不肯授权,那就停止侵害,将著作权人的文章或者图片删除,造成了不良影响的,积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积极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具体的案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