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关注的盛大文学诉百度侵犯著作权一案,在经历了一波三折之后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百度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将按一审原判执行。
此案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的判决中,有关百度通过WAP搜索对WEB页面的转码技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作为移动搜索环境下手机终端接收互联网WEB信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在转码过程中,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理应是为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服务,但却将他人作品复制到自己服务器上,因而惹来官司。
转码技术惹官司
据了解,去年,盛大文学将《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5部作品在起点中文网上独家发布。作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文学爱好者的关注,连续几周位列起点中文网热门推荐榜的前几名。但盛大文学很快发现,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里,出现了上述几部作品的盗版链接。随后,盛大文学向百度发出通知,明确表示盛大文学独家享有上述文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由起点中文网独家发布,禁止转载,也从未许可任何第三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然而,在收到盛大文学的通知后,百度并未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为此,盛大文学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百度告上了法庭。
5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涉讼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原告以及侵权链接的状况,却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同时,通过百度WAP搜索对WEB页面进行技术转码,并非只是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因此,判处百度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度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直至近日百度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此案才画上句号。
判决依据有争议
在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对于百度辩称的WAP搜索并非直接在线提供作品,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描述:“经过调查发现,百度在WAP频道搜索结果及点击阅读功能向用户提供诉讼作品的全部内容,地址显示均属于百度的服务器。另外,就百度所称的格式转换,单从技术而言,WEB页面内容需要复制在百度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才能处理成WAP网页。因此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了直接侵权。”
据了解,所谓WAP转码技术,就是将互联网领域的内容通过技术处理,转换成适合移动终端浏览的页面格式。通过转码,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无线通讯终端来获取互联网上的即时信息。
“WAP技术转码过程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一种中性服务,在转码过程当中需要对信息进行缓存处理,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临时复制。由于转码过程是手机终端获取互联网WEB信息的必需途径,其目的是将用户所指向的信息有效地提供给用户,因此临时复制属于法律免责的缓存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著作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认可临时复制行为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非法复制难免责
事实上,不论是从技术应用的角度,还是我国法律对临时复制的规定,转码技术这一过程并不涉及侵权。那么,百度在转码过程中又是触碰了哪根“高压线”,而招来了麻烦?
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王迁表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这是毋庸置疑,但如果利用中性技术来获取利润就需要做出合法性判断。他认为,即时转码过程是一种临时复制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转码过程完成后应该及时对复制内容进行删除。本案中,如果事实如原告所称,百度将涉案作品的内容存储至自己服务器上,则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永久存储,并且为用户提供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完整内容,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该行为构成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但如果事实如被告所称,被告仅是为帮助手机用户浏览第三方网站,对其内容进行自动转码,而在为自动转码进行临时复制之后即刻删除相关内容,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王迁进一步解释称,WAP转码技术必须是在对WEB页面转换中不添加人为的加工、编辑和改变,只是对信息进行缓存处理,复制内容应当及时删除。而一旦将他人作品在未授权情况下永久地置于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公开传播,就将因为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非法复制作品,百度转码技术触及版权“高压线”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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