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乐清一家制冷设备公司被判侵犯丹麦“Danfoss”商标,赔偿丹麦工业巨头丹佛斯公司30万元。
该公司曾侵犯他人商标权被法院判罚过,结果又实施侵权。这次赔偿数额创下乐清市近年来商标侵权案新高。
原告丹佛斯公司系丹麦工业巨头,居全球工业电气行业领先地位,其拥有的“Danfoss”系列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位于乐清的一家制冷设备公司利用丹佛斯公司的影响力,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贴上了“Danfoss”系列商标。因为此事,该制冷设备公司曾于2009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21万余元。
2010年10月,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查获该公司制造的假冒“Danfoss”系列商标的产品,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丹佛斯公司据此向温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50万元赔偿。鉴于本案被告系重复商标侵权,温州市中院遂依法判赔较高金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并就一审判决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应裕智)
两度侵犯丹麦“Danfoss”商标 乐一企业被判赔偿3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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