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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成洗衣机商标 商评委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57 次

    因“雅芳YAFANG”商标在洗衣机类商品被核准注册,近日,雅芳产品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慈溪市达波电器厂(以下简称慈溪达波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悉,雅芳公司成立于1886年,至今已有125年的历史。在中国大陆,雅芳公司最早于1973年获准注册“AVON”商标,并以“AVON”、“雅芳”及“雅芳YAFANG”作为主打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02年6月13日,慈溪达波厂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芳YAFA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法定异议期内,雅芳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裁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雅芳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雅芳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雅芳”商标(统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雅芳公司不能证明其“雅芳”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洗衣机等商品上,不致误导公众。因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雅芳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异议商标明显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雅芳公司的利益;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将损害雅芳公司包括商号权在内的在先权利;慈溪达波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蓄意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不仅是对雅芳公司商标权及商号权的侵害,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破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雅芳公司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涉案裁定、并责令商评委就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截至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