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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在沪打赢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86 次

       喜欢吃山椒凤爪的消费者,都听说过一家重庆的著名商标辣媳妇。经营了近十年的辣媳妇发现市场上突然冒出了一个竦媳妇。为了保护自有品牌,辣媳妇竦媳妇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成立于2001年的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辣媳妇公司)自2005年起,开始在山椒凤爪等系列产品上使用辣媳妇文字商标和女厨师头像的图形商标,并分别于20081月和201010月获准注册。不料,20113月,辣媳妇公司发现竦媳妇山椒凤爪产品包装中不仅使用了与辣媳妇文字、女厨师头像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商标,就连包装袋的装潢也非常相像。


  原来,生产竦媳妇山椒凤爪的是河北石家庄香之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之派公司)。辣媳妇公司同时发现,上海一家个体工商户温某开办的满天星食品经营部在大量销售竦媳妇的山椒凤爪产品。2011524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辣媳妇派人前往温某店铺进行取证。现场工作人员看到该店铺挂着厂家直销:辣媳妇系列的招牌。同年12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也对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保卫辣媳妇商标,辣媳妇公司将香之派公司以及满天星食品经营部的业主温某一并诉至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辣媳妇与被告的竦媳妇商标的字体、字形、排列均十分近似,双方的女厨师头像图形的整体结构十分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香之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温某销售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产品的包装袋装潢具有特有性,被告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对抗原告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