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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广场”引发商业房产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63 次

过去,发生在房地产领域的楼盘商标案件基本以“住宅销售”为主,很少涉及到商业房产领域。然而,日前,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下称龙庆物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协信公司)擅自使用“时代广场”商标,构成侵权。据悉,这是重庆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公开报道的首起商业房产(租赁)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1年年底,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的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正式开业。为推广这一定位为“全功能城市综合体”的项目,其开发商协信公司印制大量宣传资料,并通过媒体以“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星光时代广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此过程中,龙庆物业对协信公司的以相同的经营模式中使用相近似的服务商标的商业运作行为提出了质疑,“‘时代广场’系列商标由香港虹活有限公司(HOLMWOOD LIMITED)申请注册,并于2002年授权龙庆物业在重庆地区使用的,该商标的使用的服务范围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等,星光时代广场商场的经营模式与上述商标的核准使用的范围相同。”龙庆物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协信公司在未征得同意与授权的情况下,对‘时代广场’商标进行使用并大规模宣传,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20119月,龙庆物业取得虹活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代表其处理‘时代广场’系列商标在重庆地区内被侵权使用的相关事务。”
  据龙庆物业的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刘进然律师介绍,虹活有限公司于1993年陆续内地申请注册了74件“时代广场”系列商标,包括“时代广场”中文、“TIMES SQUARE”英文、“TIMES SQUARE”图形和“时代广场”及图形4种。其中,涉案的第779256号“时代广场”中文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938月,核准使用服务范围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等。“‘时代广场’系列商标使用时间早,虹活有限公司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近20年时间中,在中国香港、上海、重庆、大连等城市通过授权许可商标使用,并建立推广数个以‘时代广场’品牌命名的发展项目。由于使用时间长,且长期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时代广场’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有很高的知名度。”该代理人对记者说。
2002
年年初,龙庆物业与虹活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龙庆物业可以使用上述商标。随后,龙庆物业将“时代广场”中文商标使用在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号“重庆时代广场”地产项目上,经过一系列市场经营与宣传活动,该房地产项目在重庆地区取得了广泛知名度。20117月,龙庆物业打造的高档商场“重庆时代广场”进行试营业,同年1018日正式营业。
  对于龙庆物业的侵权诉讼,协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星光时代广场”与“时代广场”的标识并不近似,且双方区分性明显,不会造成混淆。“‘重庆时代广场’名称在201110月才投入使用,未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协信’商标及‘星光时代’和‘星光天地’等品牌经过大量宣传,已在公众中形成强有力的商标区分性和品牌辨识度。而且,龙庆物业并未使用被授权的繁体字样‘時代廣場’商标,其所使用的标示‘重庆时代广场’未经过注册,因此协信公司并未侵犯相关商标权利。”这位代理人称。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有关专家表示,房地产品牌维权情况复杂,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并不属于商标法上商品类别,房地产企业通常在第36类不动产事务服务和第37类建筑工程服务上注册,由于楼盘地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等原因,房地产企业的楼盘注册后获得保护的难度较大,此前的“四海花园”和“星河湾”等商业住宅销售房地产侵权案例原告均未获得支持。在本案中,作为商场租赁项目的名称兼具地名和商业服务场所商标双重属性,商标侵权判断的主体相关公众也不同,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第35类的服务商标来获得保护,比如“百脑汇”和“美居”案。该案的判决,将为商业房产品牌保护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本报对该案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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