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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的跨界之争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01 次

日本漫画家臼井义人塑造的卡通人物“蜡笔小新”自上个世纪90年代出版发行以来,渐渐被国人所熟知。作为《蜡笔小新》著作权人,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下称双叶社)也开始凭借人们对“蜡笔小新”卡通形象的喜爱营销关联商品。不料,上海一家名为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恩嘉公司)的企业也在使用“蜡笔小新”注册商标销售童鞋。两者在市场上的不期而遇,引发了一场长达近10年的权利纷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对双叶社诉恩嘉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认定恩嘉公司在其销售的相关产品上使用“蜡笔小新”相关作品,侵犯了双叶社的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双叶:凭著作权起诉

  据悉,此案纷争始于2004年,双叶社发现恩嘉公司生产、销售带有“蜡笔小新”卡通图像“”及繁体“”文字的童鞋,并在相关网站中使用了上述标识。双叶社认为恩嘉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影响了该社对“蜡笔小新”动画形象授权业务与商业推广活动,给该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为此,双叶社将恩嘉公司等诉至上海一中院,并索赔106万元。

  双叶社提出此番诉讼的依据是,该社在19924月同“蜡笔小新”创作者臼井义人签订了合同,独家受让取得“蜡笔小新”出版权以及出版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分支权与商品化的权力。同时,双叶社从东立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东立公司)受让取得“蠟筆小新”变形字体作品著作权。

恩嘉:借商标权抗辩

  据了解,恩嘉公司成立于200312月,其经营范围包括鞋帽、服装服饰、儿童用品等。从2004年开始,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蜡笔小新”卡通图形及相关文字。同时,恩嘉公司在媒体上为“蜡笔小新”品牌寻求加盟商,多处使用上述图形及文字,并在公司相关网站上予以推介。

  对于双叶社指控,恩嘉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认为此案并非著作权纠纷,而是一起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纠纷。恩嘉公司称,其使用的“蜡笔小新”图形及文字,是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合法使用的第1033450号“”和第1033444号“”注册商标。其是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方式获准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使用前已查询过商标真伪,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恩嘉公司同时认为,即便其使用的上述商标存有瑕疵,但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据了解,第1033450号“”商标和第1033444号“”商标的原商标申请人为诚益公司,申请注册于1996年,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19976月,上述两件商标被核准注册。20044月,上述商标被转至世福公司名下,随后世福公司又将其许可给恩嘉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至20076月。20105月,涉案商标又被转至案外人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记者日前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上述两件商标备注栏里均显示“商标已无效”。据了解,两件商标无效原因在于,在相关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诚益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遂裁定将诚益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和“”商标均予以撤销,这些裁定已得到司法肯定和维持。

法院:权利存在边界

  20048月,上海一中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而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双叶社不服,委托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对产品销售、宣传等实际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裁定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再审。上海高院经过再审,认为双叶社以诚益公司等注册或者持有的商标非法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该院(2008)沪高民三(知)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上海一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海一中院重审后认为,恩嘉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关联书法作品,已在其产品上形成了涉案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并通过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副本,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同时,该公司在其网络宣传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得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信息传播行为。据此,法院认定恩嘉公司行为构成侵犯双叶社著作权。

  对于恩嘉公司以其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各自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恩嘉公司在行使商标许可实施权过程中擅自实施了在先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仍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针对该判决各当事人目前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