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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写手违约 “起点中文网”获赔6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97 次

知名网络写手梦入神机私下与另一家网站签约发表连载作品,被原东家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王钟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这起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连载作品《永生》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王钟赔偿玄霆公司60万元,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撤销原审其余判决。

    
起点中文网是国内最大的文学阅读与写作平台之一,玄霆公司是这家原创文学门户网站的运营商。2006年起,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先后在玄霆公司网站上发表了《佛本是道》、《黑山老妖》等多部作品,一跃成为知名网络写手。

     2010
118日,玄霆公司与王钟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各一份,约定王钟为玄霆公司的专属作者,在协议期间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均归玄霆公司所有。若违约,王钟须向玄霆公司支付1万元人民币并加上王钟从玄霆公司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十倍金额的违约金。2010210日,玄霆公司依约向王钟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然而仅仅过了4个月,王钟与第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开始在幻想公司运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连载作品《永生》。
   
玄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王钟继续履行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承担违约金101万元,并确认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王钟则反诉请求撤销《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解除《委托创作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玄霆公司与王钟之间的协议继续履行,王钟停止在纵横中文网上继续发表《永生》,并赔偿玄霆公司违约金20万元,确认《永生》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

    
王钟与第三人幻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王钟通过声明和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委托创作合同中设定的义务涉及到王钟的创作自由,具有人身属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履行,所以王钟违约后,玄霆公司不得请求王钟继续履行,只能请求王钟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已经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并不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义务,玄霆公司主张依据合同享有《永生》著作权于法有据。鉴于《永生》作品应判归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视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经实现,故而应适当调低违约金数额。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上海一中院 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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