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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黑鸭难敌“周黑鸭”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35 次

据媒体报道,申请注册“黄金周”商标后,在宣传、发展特许经营客户时将“黄金周”与“黑鸭”合并为“黄金周黑鸭”字样进行使用,涉嫌侵犯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平交易局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卤制品等,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黄金周”商标的注册人为朱国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蔬菜罐头、豆腐制品等。201110月,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熊车聘与朱国斌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今年4月,熊车聘开始使用“黄金周”商标,在其经营板鸭卤制品的包装盒、包装袋、宣传单、店铺招牌上,使用“黄金周黑鸭”作为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

     “傍名牌”现象长期以来都是业界关注的焦点。而就该案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再次引起了知识产权行业相关专家的热议。

杨明明(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出合理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商标一旦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权利,即专有权和排他权。但同时商标权具有很强的相对性,是在特定范围内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就不能以获得商标注册为由进行抗辩,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规范使用“黄金周”商标,而是在其售卖的板鸭卤制品上标注“黄金周黑鸭”。“黄金周”在我国特指春节和国庆节时的连续7天休假,而“周黑鸭”系板鸭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黄金周黑鸭”标识与注册商标“黄金周”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差别,容易让消费者与知名的“周黑鸭”商标相混淆。因此,武汉佳美味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了对“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李春亚(集佳律师事务所)

  很多消费者可能对此质疑:“黄金周”和“周黑鸭”并非近似商标,怎么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恰恰是典型的商标“傍名牌”行为的一种,即该公司以“擦边球”方式申请注册了“黄金周”商标,但是在实际中却以“‘黄金周’+‘黑鸭’”的组合标识进行使用,在摹仿“周黑鸭”驰名商标的同时,再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进行特许经营,那么就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是“周黑鸭”的注册人而加盟。

  笔者从商标法的实践层面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商标注册阶段主要依据商标的自然属性来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故“黄金周”和“周黑鸭”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这也是“黄金周”商标得以核准注册的原因。但是如果该公司申请注册“黄金周黑鸭”商标,那么按照现有的审查惯例,“黄金周黑鸭”和“周黑鸭”就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具体到本案中,该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是对“黄金周黑鸭”的商标标识进行了宣传使用,而并非是对其注册商标“黄金周”的宣传使用,而“黄金周黑鸭”的商标标识已经在自然属性上和“周黑鸭”驰名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再加上实际中已经导致了混淆误认(消费者在加盟连锁中的投诉),那么已经符合了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即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这也是为什么该公司以“注册商标‘黄金周’+商品通用名称‘黑鸭’”的方式进行使用看似合乎法律规定,但是最终还是被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因。

       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周黑鸭”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销售的板鸭卤制品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大范围和更高强度的排斥力。而武汉佳美味公司则在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中故意将其注册商标“黄金周”与产品名称“黑鸭”排列组合,让消费者误以为“黄金周黑鸭”是“黄金+周黑鸭”的组合,而一般不会联想成“黄金周+黑鸭”的组合,因此这种组合使用商标的行为涉嫌“搭便车”,其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产品包装装潢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周黑鸭”商标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该公司的行为系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注册商标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已经侵犯了“周黑鸭”商标的专用权。

 

  普通消费者容易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黄金周黑鸭”标识与驰名商标“周黑鸭ZHOUHEIYA及图”系同一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或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明显系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武汉佳美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武汉佳美味公司不得以其使用合法注册商标“黄金周”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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