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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耐冷动性球菌”案看发明专利公开充分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02 次

日前,一件名称为“一株耐冷动性球菌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案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二处审查员、此案主审员陈玉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对于“生物材料是否一定要保藏”以及“如何判断公众可以获得”做了进一步思考。特别是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应用,例如生物材料在水处理中的应用等这一类发明申请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其判断重点应当是公众在申请日之前能否得到,对于其是否保藏并不要求,并且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也不仅限于《专利审查指南》中例举的形式。
    
“耐冷动性球菌”专利申请遭驳回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株耐冷动性球菌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具体是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45,公开日为200710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98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涉案专利申请。理由是涉案专利申请保护的是一株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但是申请人既没有进行保藏,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说明书中注明公众获得所述耐冷动性球菌的途径。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证明材料,但是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写明上述菌种的商品名和购买渠道,也没有提供所利用的菌种涉及的专利公开说明书或非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保证从申请日起20年内向公众发放这些微生物的证明。因此,审查员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看到“AS1.2722”这个编号,即会知晓该菌株是保藏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普通菌株,是可以从该中心获得的。同时,其提交的新的证明文件中也记载了“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20001215日保藏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自保藏之日起,可以长期(30年以上)向公众发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后,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上述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如何判断生物材料是否公开充分
     
本案涉及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其焦点在于生物材料是否公开充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保藏等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陈玉阳向记者介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核心在于“根据说明书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施其发明”。尽管在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还涉及保藏的问题,但是需要提交保藏的原因仅在于“对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
   
“涉及生物材料应用的发明,如果生物材料是公众可以得到的,不要求进行保藏。”陈玉阳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专利审查指南》例举了3种不要求保藏的情况,例如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购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渠道,必要时,应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例举的3种情况并不是穷举,关键需要判断“在申请日前,公众能否得到该生物材料”。
     
具体到本案中,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说明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20001215日保藏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下称保藏中心),保藏号CGMCC1.2722(=AS1.2722),并且自保藏之日起,可以长期(30年以上)向公众发放。上述保藏中心的保藏号是唯一的、确定的,因此公众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AS1.2722”可以通过上述保藏中心得到该编号所对应的生物材料,即通过该编号就可以得到本申请中使用的耐冷动性球菌。
     
值得注意的是,复审请求人新提供的证明文件也证明了该菌株自保藏之日起,是可以长期(30年以上)向公众发放的,这也表明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众就可以得到该生物材料。因此,这进一步证明了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获得该耐冷动性球菌,从而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尽管本案中专利申请人没有对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进行保藏,该菌种也不是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中例举的方式获得的,但是因该菌种已在上述保藏中心保藏,公众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AS1.2722”可以获得该耐冷动性球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看。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上述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在目前提倡绿色环保的大环境下,生物材料是极具发展前景的新材料,本案针对“生物材料是否一定要保藏”以及“如何判断公众可以获得”进行了深入思考,鼓励公众对已知生物材料进一步开发,推动生物材料在更大范围内应用,从而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生物材料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