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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商标侵权案一审获赔655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76 次

双方反应

海天:

赔偿数额偏低但不上诉

海天公司媒介部谢志强在庭后告诉记者,他们对判决“基本满意”,因为判决让侵权的公司受到了一定的惩罚。不过,他也表示,相对于海天受此事的影响来说,判决的赔偿数额还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个事件(酱油门)中,海天与消费者都是受害者,根本没有赢家。”谢志强说,经过这个案件,海天现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近日,海天公司董秘兼品牌总监张欣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威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就此点而言,海天已经赢了,虽然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但海天已经决定不上诉。张欣还说,现在市场上还有很多像“海大”、“海太”等企业,官司对于海天来说,最大的意义就是给市场上这些像威极一样的公司一个震慑作用。她表示,下一步公司不排除逐步对傍名牌的公司诉诸法律。

威极:律师称“可能上诉都没钱”

审判过程仅持续了七至八分钟。昨日来到现场听取公开宣判的,除了大量媒体外,还有海天公司媒介部的两名工作人员和律师,威极方面则只有律师邓宏平。

“不好说。”宣判后,在被问及对判决结果的看法时,邓宏平如此表示。他称,威极公司是否要上诉,他还要回去和公司的法人代表来商量决定,但是威极公司“可能连上诉费都没有”。

据了解,今年10月,高明法院已经在威极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处其罚金人民币260万元。也就是说,加上此次判决,威极公司为“酱油门”付出的“代价”足足有915万元。

海天与威极这对因“酱油门”事件而结成的“冤家”,近日,它们之间的“恩怨”终于有了初步“了结”。根据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威极公司需要赔偿海天各项损失共计655万元,它从此也不能再以“威极”作为公司名称。

案件以海天完胜、威极败诉告终。加上此前威极公司(其成产的酱油品牌包括“威顶牌酱油”等),在高明法院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罚金260万元,威极一共为此事付出了915万元的“代价”,昨日威极的代理律师表示:“威极可能连上诉费都没有。”

一审判决:威极败诉被判赔655

2012522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公司”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产品,随即引起舆论关注。2012523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威极公司,但社会舆论仍纷纷猜测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12530日,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对其造成严重损害,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后经补交材料,佛山中院于201266日正式受理本案,并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9时许,佛山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5万元。

撇清关系:高明区政府向证监会出具证明

海天公司起诉认为威极公司为了误导公众,在经营活动中公开宣称其与海天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尤其“酱油门”事件曝光后,威极公司的员工竟向媒体记者承认威极“是海天酱油的生产商”。庭审中,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均否认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经法院于今年1010日依职权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的董事、投资人、股东等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该工商登记资料中未显示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有关联关系。另外,今年529日,高明区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证明,证明经高明区有关部门核实,无证据证明威极公司及其产品与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有任何关联关系。

650

都包括什么费用?

广告费300+利润损失350+律师费5

在海天公司索赔的1000万元中,包括刊登澄清公告所支出的费用4008004元;海天公司品牌受损、产品销量下滑的损失约5941996元;律师费用50000元。

佛山中院认为,因没有证据表明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威极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天公司诉请赔偿的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在金额方面,除了律师费用法院全额支持外,其它均是部分支持。

法院指出,因海天公司明确主张其赔偿数额计算期间是从今年522日暂计至66日,故法院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仅考虑海天公司在上述16天期间内所受的损失。但海天公司在有能力提供准确数据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数据,亦未申请对其利润损失额进行审计,因此,法院只能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参考海天公司经销商产品销量下降的幅度酌定海天公司产品的合理利润下降幅度。同时,法院还结合威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海天公司因产品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为350万元。

对于广告费用,法院认为,海天公司的广告主要包括公开声明和产品宣传两部分。因公开声明部分是对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有必要性,对此广告费予以支持。对广告中的产品宣传部分,法院仅支持合理部分,对超过为消除影响、恢复商誉所需的必要限度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酌定对海天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中的300万元予以支持。

焦点

有无造成混淆?广告牌、厂牌用“威极”构成侵权

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使用“威极”二字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威极公司辩称广告牌上使用“威极”二字仅为表明其企业字号,且该广告牌仅用于指路,而非具有广告性质的广告牌。

佛山中院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其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也认为,威极公司在其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属于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这一事件曝光后,社会公众普遍质疑威极公司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由此可见,威极公司使用‘威极’作为其企业字号确实导致了社会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判决书中还补充说。

    有无“傍名牌”?确有“傍名牌”之意

海天公司认为,其公司于1994228日取得“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在1998224日登记成立,且当时海天公司已属知名企业,威极的行为显然是“搭便车”、“傍大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威极则辩称,海天是后来才到高明区被告工厂附近开厂,而且当时其“威极”商标并非著名商标,“威极”产品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指出,从威极公司设立时的两位股东身份看,何卫昌经营食品行业,何爱兴在高明从事酱油生产行业,作为行内人士,二人理应知道海天公司及其海天品牌下的产品;此外,威极公司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选择“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的缘由。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威极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证据显示,威极公司登记注册时所选取的备选的公司名称之一为国际知名企业的“家乐”字号,也反映了威极公司登记注册其字号时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刘艺明  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