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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三星堆受困“峨眉山”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29 次

近期,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堆公司)陷入一桩商标侵权案。该公司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四川省工商局)告知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顶集团)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接到一张550余万元行政处罚告知书。
   
“我们仅是受委托加工,并未使用‘峨眉山牌’商标,并且是对方合法授权我们加工水泥,我们是合法经营。”三星堆公司负责此案的韩建平倍感疑惑。韩建平的疑惑,源于一起普通的商业合作,却让三星堆公司卷入一场商标侵权案。
     
据了解,20119月,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公司)和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创程公司)就生产、销售“峨眉山牌”商标水泥的事宜,达成《关于峨眉山牌水泥商标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成都公司将“峨眉山牌”商标授权创程公司有偿使用,后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同年11月,成都公司与三星堆公司签署《水泥生产委托合同》,约定由三星公司生产水泥。此后,三星堆公司又与创程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三星堆公司生产水泥直接销售给创程公司。
     
今年5月,金顶集团以成都公司无权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为由,要求三星堆公司停止生产。与此同时,四川省工商局以涉嫌侵犯“峨眉山牌”注册商标权为由,对三星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四川省工商局调查认为,在水泥商品上的“峨眉山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19356号),系由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下称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获准注册,后该厂经改制变更为金顶集团,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变更至金顶集团。在未经金顶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成都公司将“峨眉山牌”商标授权广汉公司使用,三星堆公司未认真审查“峨眉山牌”商标的实际持有人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峨眉山牌”水泥,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公司认为,其是“峨眉山牌”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涉案商标受法律保护,并针对上述事件于今年6月给三星堆公司发出《关于委托生产、销售“峨眉牌商标”产品合法性回复函》(下称《复函》),让三星堆公司继续使用“峨眉山牌”商标进行生产水泥。
    
《复函》显示,“峨眉山牌”商标原属峨眉水泥厂所有,19911月,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下称青白分厂)。双方约定“峨眉山牌”商标作为青白分厂的投资之一,青白分厂作为峨眉水泥厂控股公司。历经公司名称变更,峨眉水泥厂变更为金顶集团,青白分厂变更为成都公司。而大量证据证明,成都公司系“峨眉山牌”商标所有权人,只是金顶集团未履行商标变更义务。
      
同时,金顶集团系成都公司控股公司,“峨眉山牌”商标1991年已作价投入,成都公司完全有权利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也是合法的,公司合法经营生产,委托三星堆生产销售受法律保护。
     
近日,成都公司律师刘晓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此案成都公司已启动相关程序,欲通过诉讼再次确认其是“峨眉山牌”商标所有人。其认为,虽然金顶集团现是“峨眉山牌”商标持有人,但其并未完成此前双方合资时约定的出资义务,即未按合约将“峨眉山牌”商标转至成都公司名下,而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成都公司依然可以合法使用“峨眉山牌”商标,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对于四川省工商局的立案,三星堆公司开始积极应对。该公司一纸诉状将成都公司、金顶集团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该公司也积极向四川省工商局发出“情况反映函”,并请求该局对此案组织听证。
     
三星堆公司起诉的原因为,其认为金顶集团与成都公司之间就“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产生争议,导致该公司与成都公司此前签署的《水泥生产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该公司出现巨大损失,据此索赔600万元。
     
与此同时,三星堆公司向工商局反映称,其仅是受托生产、销售一般产品,主观上并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存在侵犯“峨眉山牌”商标权的行为。并且金顶集团曾向成都公司书面致函,认可成都公司和三星堆公司关于“峨眉山牌”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三星堆公司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违法事实。
     
三星堆公司认为其从未涉及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仅仅是受委托生产、销售了一般的水泥产品。因此,三星堆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存在侵犯“峨眉山牌”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三星堆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认为,“峨眉山牌”商标尚存争议,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依据。其认为,纵观金顶集团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尚存争议。而工商局在脱离金顶集团和成都公司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历史沿革事实,在“峨眉山牌”商标专用权归属尚存争议且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不应贸然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王东律师称,“峨眉山牌”商标尚无明确定论且已进入司法程序,工商部门应当暂停行政处罚认定程序。因为此次案件的产生系金顶集团、成都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因“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问题而造成的,而“峨嵋山牌”商标的最终归属无疑是案件的核心,该问题也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适当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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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四川省工商局针对此案举办了听证会。截至发稿前,该局尚未对此案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