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宝岛”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诉称,其经过授权,获得“宝岛”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北京杨庄晶明亮眼镜店公开使用“BDAO香港宝岛眼镜店”作为店铺招牌,并在销售票据中使用“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字样。晶华宝岛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使用“香港宝岛眼镜”标识和“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化连锁有限公司”的字样,并公开道歉。
陈某则辩称其与香港宝岛国际集团专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自己使用香港宝岛标识是经过授权的。对此,晶华宝岛公司认为,根据合同内容,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连锁有限公司授权陈某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仅限于“BDAO”的商标,陈某实际使用的“香港宝岛眼镜”的标识并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范围。
据了解,晶华宝岛公司所享有的“宝岛”系列商标权是其经过较为复杂转让过程后获得。庭审中,晶华宝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受转让之前,商标权利人是否已授权转让他人使用“宝岛”商标。同时,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虽然其与特许人香港宝岛眼镜国际集团专业化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可以使用“香港宝岛”标识,但在加盟经营中,特许人要求其将“香港宝岛”作为统一加盟店铺标识,但其对此并未举证证明。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祝文明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