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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朗鲨商标未获权进行授权属欺诈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30 次

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商标的注册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北京巴朗鲨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巴朗鲨公司)却将自己还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这样的授权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巴朗鲨公司的授权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授权行为无效。
  2012215日,巴朗鲨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山东省青岛市市民许文吉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巴朗鲨公司授予许文吉“巴朗鲨”产品区域总代理权,许可其在青岛市区域内销售“巴朗鲨”鞋产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许文吉有权使用“巴朗鲨”的商标、商号、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巴朗鲨”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许文吉向巴朗鲨公司支付了代理费20万元。在作为证据提交的代理合同封皮上显著标注着“Brlamsa巴朗鲨?誖”商标标识,其中的“Brlamsa”英文组合字母为斜体(下称斜体巴朗鲨商标)。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72日受理了巴朗鲨公司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的申请,该商标目前尚未获准注册。而巴朗鲨公司获得注册的是第5073997号“Brlamsa巴朗鲨”商标,其中的“Brlamsa”英文组合字母为正体(下称正体巴朗鲨商标)。正体巴朗鲨商标是由案外人于2009714日获得注册的,并于2012220日核准转让予巴朗鲨公司。
  显然,在巴朗鲨公司与许文吉签订代理合同的时间里无论是许可使用的斜体巴朗鲨商标还是巴朗鲨公司受让的正体巴朗鲨商标,都未获得商标所有权。据此,斜体巴朗鲨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许文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巴朗鲨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代理费。
  巴朗鲨公司对此表示,正体巴朗鲨商标的所有人于2011年就与巴朗鲨公司签署了该商标的使用授权书,可以认为从使用授权之日起巴朗鲨公司就有权行使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因此不能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之日为判断巴朗鲨公司是否获得正体巴朗鲨商标所有权的依据。在获得正体巴朗鲨商标所有权的基础上,巴朗鲨公司有权对该商标进行艺术改造,将其艺术加工为斜体巴朗鲨商标。虽然巴朗鲨公司在斜体巴朗鲨商标未完成注册的情况下将其标记为注册商标确有失当,但这样的瑕疵并不能成为撤销代理合同的充分理由。
  尽管如此,代理合同封面、授权书及实际交付的货物上注明的斜体“巴朗鲨商标?誖”标志已经让巴朗鲨公司的任何解释都很难站得住脚,在我国只有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使用“?誖”标志,转让注册商标只有经核准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巴朗鲨公司实际上是2012220日才获得正体巴朗鲨商标的专用权。而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将正体巴朗鲨商标变成斜体巴朗鲨商标就不是巴朗鲨公司所说的“艺术加工”那么简单了。
  最终法院将巴朗鲨公司在并未取得斜体巴朗鲨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授权使用的行为,定性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许文吉要求撤销代理合同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巴朗鲨公司也被判返还许文吉已经支付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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