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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揭开“冒牌”维修中心真面目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42 次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创维公司)成立于1988年,经过24年发展,已跻身世界十大彩电品牌。近日,创维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冒牌”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创维公司的商标,更是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由于北京京乐福祥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京乐福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关于维修电视机的网站(域名为zgcwds.com)上大量突出使用“Skyworth创维”“Skyworth创维及图”注册商标,创维公司遂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京乐福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京乐福祥公司的行为已经对创维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冒牌”维修中心遭起诉

 

20123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创维公司受让取得了6件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创维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590243号“SKYWORTH创维”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创维公司发现,域名为“zgcwds.com”的网站是京乐福祥公司开办的、开展其电视机维修服务业务的网站,该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维修服务。京乐福祥公司在该网站的每个页面左上角都标注有“Skyworth创维”字样,在每个页面的导航条下方中间位置均以较大字体显示“Skyworth创维及图”。另外,创维公司还发现,京乐福祥公司还将该网站命名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在网站上方、下方等多处位置标注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在该网站上的公司新闻、行业动态、产品列表等多处显示的均是与“创维电视”有关的内容。20126月,创维公司对京乐福祥公司上述网站的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创维公司认为,京乐福祥公司未经许可在该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了“Skyworth创维”、“Skyworth创维及图”商标,此行为侵犯了创维公司对其6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京乐福祥公司打着“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的名义,会使公众误认为该维修中心是创维公司开办并提供电视维修服务的,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综上,创维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京乐福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4万余元。

 

面对创维公司的指控,京乐福祥公司认为,维修网站上出现创维公司的商标是由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网站时无意复制上去的,并不是故意使用创维公司的商标。另外,京乐福祥公司只是提供电视机的维修服务,并未给创维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京乐福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权判赔偿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乐福祥公司在其开办的电视机维修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大量使用了“Skyworth创维”“Skyworth创维及图”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

 

同时,京乐福祥公司从事的电视机维修服务与第7879054号“Skyworth创维”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属于相同服务,与第5773670号“Skyworth创维及图”商标核准的商品电视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京乐福祥公司在其网站上直接使用了创维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再加上两件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京乐福祥公司将其网站命名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并在其网站上多处标识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京乐福祥公司开办的上述网站为创维公司的网站或误以为京乐福祥公司是创维公司特别授权的创维电视维修单位。

 

综上,法院认定,京乐福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创维公司对上述第7879054号“Skyworth创维”商标及第5773670号“Skyworth创维及图”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鉴于京乐福祥公司并未在其网站上使用创维公司主张的其他4件商标,所以法院对于创维公司提出的京乐福祥公司侵犯了其另外4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没有予以支持。

 

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方面,法院认为,由于创维公司的涉案商标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京乐福祥公司在其网站上大量直接使用了创维公司的商标,且京乐福祥公司将其网站命名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主观上具有故意制造混淆、恶意侵犯创维公司商标权,并据此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主观过错较为严重,所以法院对于创维公司主张的3万元经济损失予以了全额支持。

 

据此,朝阳法院作出判令京乐福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创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3万余元,驳回创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侵犯原告创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非常明确,擅自将原告‘创维’商标标识运用到相同或相近服务、商品上,目的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达到营利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事实上也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创维’电视机和电视机维修服务在国内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告在网络上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创维’商标标识,且打出‘创维电视机维修中心’的名义,消费者自然会相信是创维集团或者是其授权的维修中心,客观上对‘创维’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胡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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