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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巨头的“水牛”商标暗战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39 次
    因为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公司)在先注册了第4642742号“水牛城BUFFALO CITY及图”商标,日本最大的计算机外设产品提供商美禄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禄可公司)申请的“BUFFALO”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日前,美禄可公司又在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败诉。
  
    据了解,美禄可公司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涉案“BUFFALO”商标系美禄可公司于2006年1月在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与修理等服务上申请,但最终未获注册。商评委给出的理由是该商标与七喜公司的第4642742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则认为,第4642742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美禄可公司的申请商标“BUFFALO”,而“BUFFALO”一词的英文释义为“水牛”,第4642742号商标的英文部分“BUFFALO CITY”的含义为“水牛城”,即该商标的汉字与英文部分含义对应一致,同时两商标的呼叫亦近似,因此两标识构成近似。此外,美禄可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案件诉讼中均未提交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其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的“BUFFALO”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了与该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
  
    此外,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七喜公司曾于2000年8月向该局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提出过第1638531号“BUFFALO”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在初审公告期间,美禄可公司提出异议,目前该商标已无效。而美禄可公司在其包括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在内的核心产品上申请的“BUFFALO”商标也因为七喜公司的商标而迟迟无法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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