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开庭审理了湖北劲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1968217号“真得劲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该案第三人河南省海王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海王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经申请注册了第1968217号“真得劲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开胃酒等商品上。劲牌公司则于2007年5月11日以海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其于1998年9月被核准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的“劲JING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但未获商评委支持。据悉,劲牌公司引证的商标系该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21169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在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庭审时,劲牌公司首先强调其第1211693号商标系驰名商标,应予以扩大保护,而且海王公司的注册商标明显是对其商标的故意模仿,极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而商评委作出的“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认定事实不清。此外,劲牌公司认为商评委在作出裁决时,未适用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对此,商评委代理人当庭辩称,劲牌公司已在与海王公司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类别上在先注册了第1211693号商标,故不适用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可扩大保护的规定。另外,虽然海王公司第1968217号商标与劲牌公司的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但二者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难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法院未当庭宣判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