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卷烟厂(后于2006年并入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金陵十二钗”系列品牌香烟的包装为已故著名国画大师刘旦宅的《红楼梦——金陵十二钗》画作。在相安无事地使用了十几年之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烟)被刘旦宅的家人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称江苏中烟对“金陵十二钗”系列中的《黛玉葬花》这一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中烟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近日,普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烟标设计一波三折
据了解,江苏中烟曾于1985年为推出系列香烟向社会征集“金陵十二钗”烟标设计,最终由南京工业美术协会会员孙智强设计的烟标中标。该烟标开始印刷使用后,有人认为其是刘旦宅的画作。据媒体报道,曾有人为此专门登门求证,而刘旦宅看到烟标后当即否认这是自己的作品。
1988年,周汝昌的学生严中告知江苏中烟,孙智强设计的烟标抄袭了刘旦宅的画和周汝昌的诗,而且画的艺术效果差,还把周汝昌的诗配错了几首。江苏中烟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孙智强核实,孙智强也对抄袭之事供认不讳。随后,江苏中烟立即与刘旦宅、周汝昌取得联系,表示歉意。
在此过程中,刘旦宅表示对孙智强抄袭一事既往不咎,并对“金陵十二钗”烟标创意产生了兴趣。刘旦宅提出,他所创作的《金陵十二钗》原画作并不完全适合烟标使用,将由刘旦宅和其好朋友臧石奇共同设计、绘制一套《金陵十二钗》画稿,由江苏中烟拍摄照片后供香烟外包装使用,署刘旦宅的名,并由江苏中烟各支付刘旦宅和臧石奇设计费3000元。
同年8月,江苏中烟工作人员在刘旦宅家中交付给刘旦宅、臧石奇3000元,并由臧石奇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南京卷烟厂金陵十二钗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共计三千元正”,落款为刘旦宅、臧石奇。随后,江苏中烟拍摄了刘旦宅、臧石奇新设计的《金陵十二钗》十二幅画稿。据悉,该画稿即为新“金陵十二钗”烟标。
烟标侵犯原告画稿著作权
江苏中烟的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89年初《金陵十二钗》烟标设计完成投入使用,一直到2011年刘旦宅辞世,包括刘旦宅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对此烟标提出过任何异议。而2012年11月,江苏中烟却被刘旦宅的遗孀及子女诉至法院,案由是涉及《金陵十二钗》烟标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称,其于2012年10月从蒋某经营的店铺处购买了由江苏中烟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香烟,发现该烟盒上擅自使用了由刘旦宅作画,周汝昌配诗、郭沫若题名的《石头记人物画》一书中第23页的《黛玉葬花》作品,并对该原作做了裁切与修改,破坏了刘旦宅对原作的构思,原作中的提款“黛玉葬花”四个字也被裁去,印章被修改。
对于该幅用于烟标使用的人物画,刘旦宅家人认为与原作有多处不同。据媒体报道称,原画中黛玉抱锄凝思,花锄向右侧斜立,左侧地上有锦囊,旁立花帚。画幅右上是墨字“黛玉葬花”,下有红印“旦宅”。而烟盒上的图案却将锦囊移至花锄一侧,并将花帚、竹丛裁去,印章也被修改。对以上的改动,刘旦宅家人认为,竹丛暗喻黛玉居所为潇湘馆,其号为潇湘妃子。南京卷烟厂的裁切、修改破坏了刘旦宅的良苦构思。而原印章上的“旦宅”二字,线条较细,切合林黛玉孤苦无依、体态瘦弱的状态,而烟盒上的印章印文线条较粗且模糊。
据此,刘旦宅的家人认为,被告江苏中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等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中烟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停止在涉案产品上使用涉案画作;蒋某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被告称涉案烟标属重新创作
对于刘旦宅家人提出的诉求,江苏中烟并表示不能认同。江苏中烟认为其有权使用画稿,这是因为烟标上的画稿是刘旦宅按照江苏中烟的要求重新创造的,与原告提到的《石头记人物画》里的画稿是不同的作品。“重新设计的画稿,完全是为了用于香烟外包装使用(烟标),并无其他用途。”杨冬表示,“我们有收条可以作证,就是设计费,这显然能够反映双方是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综上,江苏中烟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刘旦宅家人的权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关于涉案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杨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到:“1988年时,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当时大家对著作权的概念和保护意识都不强,南京卷烟厂和刘旦宅都没有意识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此情况下,杨冬认为,以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参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将当时南京卷烟厂与刘旦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释为委托创作是较合适的,即刘旦宅作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南京卷烟厂作为委托方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烟标上)永久无偿使用作品。
“江苏中烟在委托刘旦宅创作“金陵十二钗”烟标时,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应当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后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能以今天的观点来判断25年之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杨冬表示。
法院并未对本案当庭宣判,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记者 胡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