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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旅游地图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46 次

“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作为享誉国际的旅游胜地,阳朔的秀美山水令无数人心驰神往。来到阳朔旅游,自然少不了一份旅游图来参考规划、安排观光,但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下称叠彩法院)所审理的一起著作权案件,双方所争论的焦点,正是一份旅游图。

 

因认为由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犀灵公司)设计,李时斌主编、绘画的2011年版《阳朔之旅——桂林山水之美系列手绘旅游图[阳朔篇]》其中的内容与自己创作的旅游示意图构成近似、涉嫌侵权,董黄明将犀灵公司及李时斌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叠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董黄明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案是广西首例旅游示意图侵权纠纷,其中又涉及地图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和相关创意是否构成抄袭等问题,引发了业内人士关注。

 

旅游图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4812日,董黄明完成了图形作品《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并于2012118日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为:2012-K-053928,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04812日。

 

该案被告犀灵公司于20022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品牌营销策划,旅游规划,旅游地产策划,景观艺术、室内外装潢设计,3D动漫制作,网站设计,旅游文化艺术品开发销售等。而笔名松波的李时斌是一级画师,系被告犀灵公司的艺术顾问。

 

2011年由被告犀灵公司设计、被告李时斌主编并绘画的《阳朔之旅》(桂林山水之美系列手绘图[阳朔篇])由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图册的内容包括《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阳朔八大景区》文字介绍、《阳朔水路游》手绘图;背面内容包括《走进阳朔·西街》旅游示意图、《住客栈》及《食酒》文字介绍。2013225日,李时斌将《桂林城区旅游、从阳朔县城出发、走进阳朔西街、阳朔户外旅游、兴坪古镇系列国画手绘图》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3-K-00083881,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0151日。

 

董黄明认为,《阳朔之旅》中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手绘图的核心内容“阳朔县城内外道路连接成一个整体”抄袭了其于2004年完成的作品《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遂以侵害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为由,将犀灵公司和李时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制作、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作品《阳朔之旅》,并登报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开销1.3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对于董黄明的侵权指控,犀灵公司、李时斌并不认可,其辩称:《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手绘图创作完成的时间早于原告的作品。旅游示意图属地图类作品,地图作品属自然科学作品,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借鉴了相关测绘地图,离不开各种道路与标志建筑物等元素,而这些元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且二被告的设计主要以绘画形式表现,与原告的作品没有相似之处。二被告设计、创作的作品不存在抄袭原告作品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董黄明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董黄明的作品中关于“阳朔县城区内的地理面貌与漓江及阳朔县城周边各乡镇直接连接成一体”的部分与以往的阳朔旅游示意图不同,但其所主张的“城乡结合”的独创性只是一种思想构思,董黄明认为,其将“阳朔县城区内的地理面貌与漓江及阳朔县城周边各乡镇直接连接成一体”反映了“城乡结合”的这一思想构思,但实际上实现“城乡结合”构想的具体要素,是各种地理风貌、地理元素,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的“城乡结合”的创作不是一种具体的表达形式,只是一种思想创意的反映。

 

同时,法院对比了两涉案作品后认为,虽然《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中对地理面貌的绘制与原告作品的绘制在制图区域范围、图示、地理要素、对漓江主流的绘制形态、沿江景点的选取、对阳朔乡镇的村、寨、主要旅游景点等地理要素的选取基本相同,但在旅游示意图中,上述地理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故就二者作品整体而言,《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与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由于地图作品属科学作品,其中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绘画方法、表现城市、道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本案中,虽然《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中“阳朔县城区域与阳朔县城周边乡镇、河流相连接”的部分与原告的作品具有相似之处,但这些相似全是因客观存在的地理要素所限而致,这种情形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行为。

 

综上,叠彩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董黄明的诉讼请求。

 

地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地图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学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谈到此案时,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他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地图,而是旅游示意图,原告在起诉时声称自己的作品是图形作品,被告认为自己的作品是“主要以绘画形式表现”的作品。“故本案争议的作品主要功能是标识地理信息,是地图类作品中的示意地图,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图形作品类型。”

 

在谈到类似涉及地图及旅游图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马治国表示,此类案件首先要注意作者是否具备地图绘制的资格,如果作品是地图,还要考虑其测绘部分地图的来源是否合法,分清楚已有的测绘地图和自己创作部分的区别。因为独立创作部分受著作权保护,而引用已有的别人的作品,在整个作品中不一定受保护。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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