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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师爷赖茅酒”止步贵州茅台“赖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64 次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祖师爷赖茅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认定“祖师爷赖茅酒”与“赖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2005121日,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心酿酒公司)在“酒(饮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祖师爷”商标。2010526日,中心酿酒公司申请注册“祖师爷赖茅酒”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329日申请注册、20071114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赖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相比,二者显著部分文字构成、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中心酿酒公司诉称:申请商标由中心酿酒公司独创,具有特别的含义和极强的显著性,其显著部分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与引证商标存在本质的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由“祖师爷赖茅酒”组成,引证商标则为“赖茅”,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从申请商标的含义来看,祖师爷具有修饰性含义,用以形容水平高、资历深等,赖茅酒则是被修饰的部分,申请商标有“赖茅酒”的鼻祖、宗师之意。有鉴于此,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中心酿酒公司称申请商标中的“祖师爷”系其在先注册的商标,并以此认为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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