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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手机商标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953 次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全国首批起诉假冒小米手机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令两名个体工商户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万余元。

 

小米公司起诉称,小米公司系第8911270号“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在某市场租赁摊位经营通讯器材的肖某、李某销售的手机上使用“mi”等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市场作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该市场答辩称,肖某、李某所租赁的摊位不属于该市场所有,市场只租了整个一厅进行经营,其他场所由北京某公司经营,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某、李某答辩称,小米公司的公证程序不合法,且公证购买的时间和公证书出具的时间间隔过长;此外,小米公司要求的5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上使用的标识与第8911270号商标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属近似商标,涉案手机属侵权商品。肖某、李某作为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应对小米公司涉案商标有一定认知,且其在收据上明确标注其销售的是“小米”手机,侵权恶意明显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市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据此,法院最终分别判决肖某、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万余元。

 

目前,上述判决已经生效。(胡姝阳  梁代杰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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