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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键盘”专利纠纷案和解收场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950 次

前不久,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关于“密码键盘”专利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王某持有一件名为“一种密码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130963.4),该专利产品可广泛使用于银行柜台等需要输入密码的场所,起到防止用户密码被偷窥的作用。该件实用新型专利采用乱序方式(即每次使用时,数字键排列顺序都不同)、触摸屏按键,并配合限制可视角度的特殊结构,使只有键盘正前方的使用者能看清所有按键,而旁观者看不全,也就无法辨识键盘,达到保护用户密码不被偷窥的作用。

2012年下半年,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市南昌路支行办理业务时,留意到该行在柜台上使用的密码键盘的必要技术特征和自己的专利完全一致,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原来,被告保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曾以共同合作开发为由从王某手中拿走了几个密码器作为样本,随后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并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给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南昌路支行在内的河南省邮政储蓄各个分支行使用。

得知真相的王某随即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南昌路支行未经许可使用的密码键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洛阳市中院经调查后,于2013年5月20日下达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南昌路支行未经许可使用的密码键盘进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裁定书。

四名被告收到洛阳市中院通知后立刻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提出庭外和解。2013年9月30日,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申请,并在洛阳市中院主持下,与被告经过一系列的协商后达成协议,约定王某以普通许可方式允许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梁某享有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王某12万元许可费;同时王某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所有分支机构使用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予以认可。双方约定许可费支付方式为调解协议达成时支付3万元,剩余费用于2013年10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至此,涉及众多邮政网点的“密码键盘”专利纠纷案件以各方握手言和圆满告终。(记者 李建伟 通讯员 杨保国  乔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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