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山西省自然人岳晋君申请注册的6件“PPS私人助理”商标系抢注、抄袭其“PPSTREAM”商标,网络视频播放平台PPS(原名PPStream)所属的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众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其中3件“PPS私人助理”商标的注册。在商评委裁定对涉案的3件“PPS私人助理”商标分别予以撤销或部分商品予以撤消后,岳晋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岳晋君于2006年12月15日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2类、第43类共计6个类别上提出“PPS私人助理”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至2010年上述商标先后获准注册。
2012年6月,上海众源公司针对岳晋君注册的第5787551号、第5787553号、第5787549号“PPS私人助理”商标(下统称为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上海众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PPS私人助理”与其引证商标“PPSTREAM”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流通领域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认为,“PPS私人助理”与众源公司在先使用的“PPS”标识高度近似,且服务关联密切。3件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据此裁定第5787551号“PPS私人助理”商标予以撤销,其余两件争议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随后,岳晋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晋君诉称,上海众源公司主张的引证商标为“PPStream”,而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中引证的商标为“PPS”,于法无据。上海众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一直到2007年7月才在其产品说明中将“PPStream”正式改名“PPS”。这同样证明,上海众源公司成立之后一直使用“PPStream”作为其产品名称,其实际使用“PPS”的时间晚于“PPS私人助理”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据此,岳晋君认为,上海众源公司在2006年12月15日以前对“PPStream”商标的使用,不是对“PPS”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为是对“PPS”商标的在先使用。故“PPS私人助理”未构成对上海众源公司商标的抢注及复制、摹仿。
有关该案进展,本报继续保持关注。(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