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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如何阻止无使用意图而大批量申请他人知名商标行为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1350 次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在第1、2、3……等共计41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多个“海普瑞”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就以上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商标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对此不服,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海普瑞”商标行为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对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干扰,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负面损害,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实行“分类注册、分类保护”的原则,具体商标注册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对于独创性较高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被同一主体同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此种注册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不正当目的,很难被认定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因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类别与申请人主营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且某些类别与申请人主营行业毫无关联性,采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很难起到有效阻止的作用,考虑对被申请人该种行为的恶意性以及该种行为对商标管理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我所决定以《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复审。“海普瑞“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精英知识产权向商评委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资质证明、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上市相关信息以及各级领导参观指导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海普瑞“商标在先使用且已经在医疗药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个地域,理应知晓申请人及申请人”海普瑞“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大量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海普瑞“商标并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因此其行为带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导致部分人对特定符号的不正当垄断及对他人正当利益的损害,鼓励更多的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客观上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进而导致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任何法律适用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解决实体问题且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商标法》亦不例外,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应当为《商标法》考量的首要因素。在实践中,同一主体无使用意图,出于不正当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事例时有发生,在穷尽其它救济途径无法阻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的情况下,《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条款无疑对阻止该种恶意行为提供了另一种途径。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独创性较强的臆造商标,通过使用在某一类别或某一行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如若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且并没有实际使用意图,可以通过《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阻止该种恶意注册行为,有效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故意模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企图“傍名牌“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商标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孟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