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某商标事务所(以下称为被异议人)于2012年5月在第16类的“装订器,文具”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华强”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就以上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类别以外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与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行政管理实践工作中对商标申请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中,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条款设计上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中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时的限制就是让上述原则落地执行的典型条款。该条款规定:商标代理组织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案中,被异议人的全称为浦江县某某商标事务所,仅仅从其名称上看就可以确定被异议人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其申请注册的类别仅限于第45类服务项目下的法律服务群组,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是第16类的“装订器,文具”等商品项目,明显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注册范围。
此外,精英知识产权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通过搜索发现被异议人在同一天内,在8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同时注册如此多个类别的商标,不仅突破了《商标法》对被异议人所在行业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而且在实际上,也远远超出了被异议人的经营需求。而其中的“华强”商标作为异议人独创并在先使用、注册的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精英知识产权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表现出了明显的通过打擦边球的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然而,由于第16类商品与第35类服务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直接对异议人的个体权利造成直接的侵害,《商标法》中并未设定具体条款对相关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当商标注册申请人无使用意图,出于不正当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时,在穷尽其它救济途径无法阻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的情况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条款对阻止该种恶意行为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本案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一、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已经受到《商标法》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明确禁止;二、对于没有使用意图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商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或法律条款仍然无法制止的,可以通过《商标法》中的部分原则性条款对其进行有效的限制,使《商标法》充分发挥出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作用。
新闻来源: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