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异议人深圳市网圣塑胶制品厂对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初步审定的第13313948号 “
”商标提出异议,其引证商标为第6664938号“
”,被异议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平安天下通” 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中,异议人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八款对“平安天下通”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针对对方的理由提交了三条答辩意见:第一,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部分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未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平安天下通”是由答辩人自主研发运营的金融社交平台,是首款领先的金融行业即时通讯应用,是答辩人申请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第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平安天下通”商标与其的商号“平安”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合法符合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商标局主要采纳了第一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标志本身不构成近似,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答辩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金融牌照最齐全、业务范围最广泛、控股关系最紧密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答辩人的“平安”商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由“平安”商号和“天下通”组合而成,整体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与答辩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对二者产生直接或间接混淆,被异议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现“平安天下通”商标已平安通过了异议。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