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天津塘沽福建北路看到,一家药店的牌匾上,绿底红字的“红十字”标志十分醒目,而在长约三四米的灯匾上,“红十字 ”同样也赫然入目。“这个标志怎能随便使用呀?” 路人感觉此举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药店、兽医站;商品的包装;公司的标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针对一些药店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笔者联系了天津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示将责成药店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