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王老吉大健康有限公司起诉广东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签署了“诉中禁令”强制执行令。
这一禁令立即引起了各方争议。抛开广药与加多宝双方的“乱战”不谈,法律界人士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中禁令是知识产权法系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诉中禁令值得商榷。
法理争议
2012年11月30日,王老吉以广东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院提出索赔千万元的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同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院专门就诉中禁令事项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延喜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广州市中院极少下达“诉中禁令”,法院发出这一禁令,即法院已认定广东加多宝相关侵权行为是存在的,因此广东加多宝最终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相比广药和加多宝的“各说各话”,“诉中禁令”本身的法理依据更为外界所关注。不少法律专家指出,对于诉前、诉中禁令申请的采纳,法院一般都很慎重,诉中禁令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系,但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中,并没有关于诉中禁令的明确法律规定。
即使在知识产权领域,该项制度的确立也是在2000年之后。根据广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等人2011年公开发表的一篇名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制度安排与适用实践》的学术论文,加入WTO后,我国为适应TIPRS协议的各项要求,分别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并在这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增加了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确立了该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地位。
加多宝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姚岚说,本案的案由是虚假宣传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第十五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竞争法领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虚假宣传纠纷所主张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知识产权的侵权保护。
中院将释疑
刘延喜说,法院做出一个裁定,一般程序是先看被申请人有什么行为,这个行为性质是什么,法院依据哪些法条做出裁定,“最重要的是看它依据了哪些法律”。
本报从广州市中院获得的裁定显示,该裁定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的。
其中,《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法律界看来,这一修改等于是在现有专门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提出诉中禁令申请的权利,从程序法的高度规定了这一制度,从而解决所有案件类型中的当事人请求停止某行为的临时禁令问题。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泰松告诉记者,不管是广告用语还是其他方面,主要看其是不是一种保全措施,而且申请方是否提供了担保。“不管是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民事诉讼,假如是属于诉讼保全的措施,申请方又提供了担保,法院都可以下达这样的一个限制性的裁定。”
“所以,虽然没有明确讲诉中禁令,但这一规定使得诉中禁令在其他领域也有据可依。”刘延喜说。
“由于虚假宣传对‘王老吉’这个商标构成侵权,这也是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这个案子放在中院的知识产权庭来审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对此法理适用的问题,本报记者日前联系广州市中院,寻求更详细的说明。中院方面表示,根据裁定,如果加多宝不服本裁定,可以向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广州市中院已于2月17日收到加多宝方面的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亦涉及诉中禁令的适用问题。对此,广州市中院方面表示将尽快对复议涉及的问题进行正式的回复。(林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