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与新疆乌鲁木齐,这两座城市在地理位置上相隔数千公里,却因一个名称和一件商标,产生了微妙的关系。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凌工贸公司)将旗下一幢商业建筑命名为“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侵犯了其对“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与其“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名称构成近似,遂将华凌工贸公司诉至法院。
4月2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凌工贸公司未侵犯“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海宁皮革城公司30万元。
不正当竞争主张获得支持
据了解,海宁皮革城公司前身为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皮革专业市场的开发、租赁和服务等。2015年10月,海宁皮革城公司开办的新疆“海宁皮革城”正式开业。
海宁皮革城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多年来,该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致力于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仅在2010年至2014年便累计投放了高达3.44亿元的广告费用来推广“海宁皮革城”品牌。
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华凌工贸公司未经其授权,于2013年9月擅自将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内的一幢商业建筑命名为“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并在该市场外部醒目位置、市场外墙广告、市场入口公示牌、市场内地面广告牌等处标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名称,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性,遂将华凌工贸公司及新疆家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家瑞祥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凌工贸公司、家瑞祥物业公司辩称,“海宁皮革城”这一服务名称不具有专属性和标识性,仅仅是一个地域性的名称,其使用的“海宁皮草城”标识仅在华凌市场一个小区域内进行使用,其使用的“海宁皮草城”标识之前有“华凌”二字,而且在收到该案起诉状后,其已经将相关标识改为“轻纺城”。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皮革城”自1994年至今已持续使用20余年,相关消费者能通过“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有名称与其他皮革类经营市场产生明显区分,“海宁皮革城”已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构成知名服务名称。涉案“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市场中以多种方式使用了“海宁皮草城”标识,与“海宁皮革城”相比,“草”与“革”虽然不一致,但皮革与皮草属于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华凌工贸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诉求被法院驳回
除认为华凌工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外,海宁皮革城公司主张对方侵犯了其对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介绍,为加强对“海宁皮革城”品牌的保护和推广,海宁皮革城公司于2011年8月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金融服务、不动产出租等第36类服务上。海宁皮革城公司称,华凌工贸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名称,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海宁皮革城公司持续大额的宣传投入和长期持久的使用情况来看,“海宁皮革城”这一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涉案商标“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涉案市场标注使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市场与“海宁皮革城”存在特定的联系,攀附了知名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所承载的商誉。同时,涉案商标系由英文“hclc”和中文“海宁中国皮革城”组成,“hclc”的识别度和知名度较低,而“海宁中国皮革城”在国内的语言环境下已成为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但因为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宁中国皮革城”在商标标识领域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不高,加之“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与涉案商标在标识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导致涉案市场标注使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并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涉案商标相混淆。因此,涉案市场以“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等方式使用“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并未侵犯海宁皮革城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