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知名服务名称不可“任性”攀附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347 次

 

 

     浙江海宁与新疆乌鲁木齐,这两座城市在地理位置上相隔数千公里,却因一个名称和一件商标,产生了微妙的关系。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凌工贸公司)将旗下一幢商业建筑命名为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侵犯了其对“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与其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名称构成近似,遂将华凌工贸公司诉至法院。

 

  42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凌工贸公司未侵犯“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海宁皮革城公司30万元。

 

  不正当竞争主张获得支持

 

  据了解,海宁皮革城公司前身为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2月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皮革专业市场的开发、租赁和服务等。201510月,海宁皮革城公司开办的新疆海宁皮革城正式开业。

 

  海宁皮革城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多年来,该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致力于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仅在2010年至2014年便累计投放了高达3.44亿元的广告费用来推广海宁皮革城品牌。

 

  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华凌工贸公司未经其授权,于20139月擅自将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内的一幢商业建筑命名为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并在该市场外部醒目位置、市场外墙广告、市场入口公示牌、市场内地面广告牌等处标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名称,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性,遂将华凌工贸公司及新疆家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家瑞祥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凌工贸公司、家瑞祥物业公司辩称,海宁皮革城这一服务名称不具有专属性和标识性,仅仅是一个地域性的名称,其使用的海宁皮草城标识仅在华凌市场一个小区域内进行使用,其使用的海宁皮草城标识之前有华凌二字,而且在收到该案起诉状后,其已经将相关标识改为轻纺城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皮革城1994年至今已持续使用20余年,相关消费者能通过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有名称与其他皮革类经营市场产生明显区分,海宁皮革城已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构成知名服务名称。涉案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市场中以多种方式使用了海宁皮草城标识,与海宁皮革城相比,虽然不一致,但皮革与皮草属于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华凌工贸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诉求被法院驳回

 

  除认为华凌工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外,海宁皮革城公司主张对方侵犯了其对第9899737“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介绍,为加强对海宁皮革城品牌的保护和推广,海宁皮革城公司于20118月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金融服务、不动产出租等第36类服务上。海宁皮革城公司称,华凌工贸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名称,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海宁皮革城公司持续大额的宣传投入和长期持久的使用情况来看,海宁皮革城这一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涉案商标“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涉案市场标注使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市场与海宁皮革城存在特定的联系,攀附了知名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所承载的商誉。同时,涉案商标系由英文“hclc”和中文海宁中国皮革城组成,“hclc”的识别度和知名度较低,而海宁中国皮革城在国内的语言环境下已成为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但因为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宁中国皮革城在商标标识领域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不高,加之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与涉案商标在标识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导致涉案市场标注使用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并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涉案商标相混淆。因此,涉案市场以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等方式使用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并未侵犯海宁皮革城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