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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89 次
专利申请日是影响发明创造新颖性的重要因素,其决定了对现有技术进行认定的时间节点。而对于要求了专利优先权的案件,其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定日期则是以优先权日为准。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

注意:这里规定的相同主题是指技术领域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提出了相同的技术方案,以及达到了相同预期的技术效果。


专利优先权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两类:

1

国内优先权

又称“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国际优先权

又称“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注意事项



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案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以下三种情况不能够作为本国优先权:

1、已经要求了本国或外国优先权的案件;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案件;

3、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案件。

已经享有过优先权的案件不符合法条中“作为优先权的案件应该是第一次申请”的规定,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案件和分案申请案件则可能会导致重复授权的情况,因此上述三种情况都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案件。

 




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当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我国专利局已经保存有优先权基础案件的全部申请文件,因此不需要单独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除本国优先权外,在后申请案件还可以以其他国家提出过的申请作为优先权,由于优先权基础案件的受理局不是我国专利局,因此我国专利局无法直接获取到优先权案件的申请文本,申请人需要自外观设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3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16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能够通过电子交换等方式,使我国专利局能够获取到完整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费用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优先权要求费为80元/每项优先权,由此可以看出,同一个在后申请案件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基于优先权计算的各种期限是以最早的一项为准,而对于新颖性的审查是以实际方案所对应的优先权日为准。





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一旦在后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手续合格,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且即使在后申请此后又撤回了优先权要求,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也不能够恢复。因此,申请人在提出优先权时一定要谨慎。





优先权的转让



如果优先权基础案件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还需要提供优先权转让声明文件,没有在要求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声明文件,则会导致优先权视为未提出。





发明与实用新型相互转换



在不违背“相同主题”原则下,在后申请可以转变专利申请类型,例如发明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互相转换。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当申请人不能准确把控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时,可考虑根据本国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当技术趋于成熟时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或者申请人之前提交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却发现该技术可能达不到发明专利的要求的,则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此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化。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在先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有关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在先申请的补救



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难免会遗漏部分内容,出现难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甚至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或者错过官方期限导致专利无法恢复等情况;此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日起的一年内将之前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月内将之前申请的外观专利通过重新提交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来进行补救,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修正明显的失误,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如:填补细节及其实验数据和附图;对申请文件开展形式上的修改和调整;对权利要求开展再次布局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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