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 强 实习记者高 炜 通讯员崔 宁北京报道)10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当日一审审结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人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千橡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千橡公司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不得再使用“开心网”作为其网站名称,并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前,开心人公司起诉时提出的索赔额为1000万元。
据了解,2009年5月,开心人公司起诉千橡公司,理由是后者冒用其知名社交网站“开心网”的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就千橡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千橡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开心人公司“开心”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不近似,故千橡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在开心人公司诉千橡公司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则认为,开心人公司“开心网(kaixin001.com)”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网络用户和业界认可。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已成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千橡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该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开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其网站名称,并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已致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因此,千橡公司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法院判决,千橡公司此后不得再使用“开心网”作为其网站名称。但是开心人公司要求千橡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请求,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kaixin.com”域名、“开心网”名称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虽具有一定关联,但仍有一定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关联,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
对于上述一审结果,千橡公司当庭表示不服,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