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可否转让?尤其若有人愿意出钱购买署名,且作者甘心出让署名,那么这种两厢情愿式的署名权买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也只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对署名权可否转让未置可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品署名权商业化或商品化现象日益严重,学术和文化秩序受到侵扰。基于此,作品署名权的行使需要受到必要的法律规制。
固有属性:署名权的不可让与性
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以作品的存在为基础,真实地反映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个人人格或个性在自己作品上的延伸,是专属于作者本人的,具有不可转让性。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可见,只有真正的作者与被视同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方有资格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交易的受让人,非参加创作之人,故无权享有署名权。
其次,署名权交易有违著作权法“署名推定”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根据署名推定的作者,不仅享有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利,也承担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一篇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学术论文,作者要按照“文责自负”原则对论文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一旦发现学术论文有违背科学或抄袭现象时,署名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少署名权交易的“受让人”连文章大意都不甚了解,何谈文责自负。
再次,署名权所体现的精神权利本质上为一种名誉、声誉、荣誉,其与作者如影随形,绝非转让、分享署名等方式可以让渡。公众在阅读或观赏作品时,不可避免地联系作品创作水准与作者人格魅力,不自觉地对作者及作品产生评价,或好或坏;作者也会随之获得社会声誉,或褒或贬。无形的评价一旦形成,不可能与拥有者分离。即使允许让渡署名权,那也仅是形式上的转移,内在的精神权益与价值无法剥离。
使用异化:署名权的商品化
“随意缀挂作品署名”俗称“挂名”,即文章的真正作者同他人分享署名权。根据挂名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意志,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作者出于无奈,不得不为别人署名。常见的现象是,一些未参加作品创作或仅仅为作品创作做辅助性工作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作者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二是作者“被署名”。一些不知名、尚未出道的“小人物”或担心自己的作品不被重视,或出于为自己的文章增加光彩的目的,或为提高文章在某个级别刊物的投中率,特意请求职别高、社会影响大的专家、权威人士在自己作品上署名。
三是“作者”主动为“非作者”署名。常见的现象包括:某些人为了增加论文篇数,便“借机搭车”,我写一篇文章挂上你名,你则要找机会还我一篇,投桃报李,分工协作,以使各自拥有的论文篇数成倍增加。
“挂名”作为署名权商品化的一种形式,大有“疾风正劲,如火如荼”之势,分析其中原因,恐怕与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的转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只有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才有望取得高级职称或高学历,这使得“挂名”现象有了其存在的土壤。
法律规制:署名权的依法行使
但凡权利,都具有一定相对性,署名权亦然。为了规范署名权,理应对署名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笔者认为,作品署名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现实生活中,人们选购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作者的名誉和声誉,也是一种“认牌购物”。那么作者让渡署名权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还涉及公众知情权问题。法律如不禁止署名权弄虚作假,任由他人欺世盗名,非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署名权的商品化转让,尤其是知名人士署名权的滥用,有违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二是保护作者利益原则。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旨在保护作品与署名之间的真实联系。署名权专属于作者,既方便社会公众与作者联系,又方便社会公众对作者做出合理评价。倘若将署名权让与他人,出于自愿也好,出于被迫也罢,不仅赋予作者署名权的意义难以实现,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定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无论是何种原因的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还是他人经作者同意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都与保护作者利益原则背道而驰。
三是善意行使署名权原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6年提出“善意行使署名权”原则:行使署名权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欺骗行为,在建筑物或艺术作品上署名有损作品美观或者影响作品结构时,须与作品的所有者协议解决。该文件进一步举例解释:如果建筑设计师要求以非正常方式、或以不适当的尺寸在建筑物上标示自己的姓名,就可视为“非善意行使”署名权。无论是从商业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作品使用价值的角度出发,行使署名权应受限制。根据“善意行使署名权”这一原则,用户可以要求建筑师的名字出现在可以看得到、但又不致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地方。当然,除了在建筑物上,设计师有权在建筑表现图、施工设计图及建筑模型上确认自己的身份,这就不受什么限制了。可见,署名权行使问题在国际社会同样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亦受到作品使用方式、目的等一些行业惯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