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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火热版权徒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92 次

527日,琼瑶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起诉于正及相关影视公司等五被告著作权侵权,并索赔2000万元。记者从琼瑶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琼瑶本人并不会出席。

  琼瑶将递交诉状起诉于正侵权

  由于正担任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后麻烦不断。415日,琼瑶先是向广电总局举报于正抄袭其作品《梅花烙》, 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419日,琼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发现于正抄袭后,就一夜没睡好,安眠药都加倍又加倍。琼瑶还一度表态,因为于正的抄袭,自己很有可能就此封笔退休。

  不过,前段时间琼瑶又再度回应媒体,对于健康问题,她澄清,“我吃安眠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从二十几年前就开始了,只是最近吃得比较多而已。”再问是否真的要封笔,琼瑶则说:“我会一直写到没有力气写为止,我是一个写作欲望很强的人。”

  428日,琼瑶举报于正抄袭事件再度升级,她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将正式起诉于正侵权,“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琼瑶指出,“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所以她敬告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停止侵权剧集的播出安排,“否则,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

  记者了解到,27日琼瑶正式提交诉状立案。记者通过其代理律师王军处了解到,琼瑶本人并不会出席。另外,王军律师也不愿透露诉状的具体内容。

  对于琼瑶的起诉,于正本人并未回复记者,其工作室的宣传人员则表示不知情。

  第三方律师:以改编权起诉胜算大

  不过,记者曾就此事采访第三方律师——曾帮作家维权联盟打侵权官司的王国华律师。王律师认为,琼瑶如果以改编权被侵权来起诉于正的话,胜算会大一些。

  谈到“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中心思想”,王律师解读道:“从法律上讲,对作品的保护是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也是人们在相关载体上看到的信息。”所以,作品的思想或原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并不被保护。

  “但如果琼瑶指控于正侵犯改编权,那就另当别论。”王律师说:“改编权是著作权法重要的一项权利,改编属于新的创作形式,也就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对原作品的表达形式做相应加工。”

  在王律师看来,如果琼瑶主张改编权被侵犯,就不能以演员的台词是否雷同来判断,而要从《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故事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比对,“首先要比对《宫锁连城》的主线、情节是否和琼瑶的《梅花烙》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的话,就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

  问到该类案件的索赔情况,王律师介绍说:“改编权的侵权的主体主要在编剧,对原著作权人的侵犯,一般要根据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者因为改编所获取的收益来界定,如果这个收益也不能确定,一般就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不过王律师也指出,因为琼瑶和她的《梅花烙》都非常知名,所以市场价格不能按照通常标准来计算。(中新网 记者 张曦)

 

专家论剑:

琼瑶欲诉于正 剧情相似是否侵犯著作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参与专家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张晓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傅  钢: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一舟: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琼瑶指责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于正抄袭事件升级。近日,琼瑶发布声明称,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起诉《宫锁连城》方侵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前,琼瑶曾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公开信,举报于正担任编剧的“宫”系列第3部《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两剧存在多处相同剧情,并要求停播《宫锁连城》。对此,于正发文予以否认,称只是一场巧合与误伤。此事在影视界和法律界引起广泛讨论。

  文学艺术作品因抄袭引发侵权诉讼并不少见,如电视剧《梅花档案》诉电视剧《凤凰迷影》侵权、小说《圈里圈外》诉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等,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剧本以及影视剧作品的抄袭之争更是层出不穷。文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与创新,在这类纠纷中,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在哪里?抄袭多少构成侵权?作品中的故事架构、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现行著作权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在影视界与法律界引发激烈争议。本期版权沙龙以《宫锁连城》涉嫌侵权案为切入点,通过采访多名学者、法律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1 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傅钢: 琼瑶与于正之争,后者的剧本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需要对比两部剧本的相似度。根据“接触+相似-合法来源”这一公式可以判断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该案,以我目前收集到的信息,从定性角度认为应该构成侵权,从定量角度,究竟多大程度上构成侵权需进一步考量。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作品独创性高低不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核心要素。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作品独创性高可能侵犯原告的改编权;独创性低可能侵犯原告的复制权。

  邱鹏飞:我国法律对抄袭没有量化标准。同时,目前国内编剧创作不能闭门造车,需要看大量的同类型影片、文学作品,通过学习才能讲出好故事。此类纠纷的出现也让他们很困惑,不知如何区分借鉴与抄袭,希望对此类案件判决时能考虑我国文学创作的现状。

  刘一舟:著作权侵权主要要素在于接触。如果没有接触,不同的两个人分别创作的作品几乎完全一样,也不会构成侵权。有些电视剧作品虽然标注有“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字样,但如果明知有“雷同”仍出现“巧合”,这就涉嫌抄袭了。

  张广良:在此类纠纷中,如果原告的作品创作在先,已经发表了,只要能证明其完成或者发表在被告的作品之前,基本可以满足接触的要件。有些情况下,接触不需要证明,如果两部作品达到惊人的相似,甚至错误都一样,法官可以推定有接触。对于剧本,是不是有实质性相似可用查重软件,方法很简单,但是真正判断起来有难度,很多时候法院需要借助于鉴定机关。

  张晓津: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需要拿到在先出版的作品,进行大量的比对,这非常复杂。抄袭多少算侵权,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2 故事情节能否获得保护?

  张广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而在涉及电视剧、剧本的抄袭纠纷中,经常涉及的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或者故事的发展脉络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一些规则,比如故事的情节,要是大而化之的故事情节,是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陈世美和秦香莲的故事;如果故事情节本身有很高的独创性,包括人物的形象有很大的独创性,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如在《圈里圈外》作者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权案中,后者的很多人物形象包括对白完全抄自《圈里圈外》。在此案中,法院判决郭敬明构成侵权,赔偿20万元,并且登报赔礼道歉。

  刘一舟:表达与思想可以互相转换,两者是相对的。哪些作为表达,哪些作为思想?每个案件根据情况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说、电视剧这一类作品,最吸引观众的并不是某一个桥段或一句话,而是整个故事脉络和情节,这是最能体现作者独创性的地方,也是一部作品最具有价值的地方。因此,文学和影视作品中的故事结构发展、结构脉络等也是最需要著作权法保护的。

  张晓津:在一些案例判决中,如果涉及到人物情节、故事发展脉络,以及一些具体细节相似,是否构成抄袭有很大的争议,这里面可能有很多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合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是什么,很难进行量化。

  黄武双:通常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但保护表达不仅局限于文字表达,作品中情节人物关系如果确实有特殊的地方,也是具有独创性的。

  傅钢:在很多情况下,实务界都将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误认为只是“表达的形式”而不是“表达的内容”。这种误认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用作品的表达内容,只要其采用了不同的表达形式就不侵权。按照这一说法,那么任何小说、影视剧,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抄写一遍,或改变成其他形式(如漫画、游戏等),都不构成侵权。用归谬法即可证明该说法的错误性。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权控制的正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不同的内容,上述说法会使演绎权失去意义。所以,对于小说而言,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仅包括“表达的形式”,也包括“表达的内容”。两者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小说这类特定的文学作品而言,一般都会有一个大主题,这类主题当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同时,小说中也会有支撑这个主题的各种细节描写,这种描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小说中处于主题和细节两者之间的内容,包括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事件、故事顺序等,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此类案件的一个重点问题。判断小说、影视剧是否侵权时,我认为,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圈里圈外》作者诉《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对此有经典的表述。

  3 避免纠纷引导良性发展

  刘一舟:目前,国内雷同剧大量存在,播放机构、电视机构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以商业利益为唯一准则,如果对于抄袭明显的作品不投资,这种情况自然就会有所好转。

  黄武双:在美国,虽然也有很多模仿的影视作品,如《007》之后出现很多类似影片,但这种模仿没有影响到整个好莱坞电影产业的创新,因为美国影视剧有强大创新力,所以能够在全球市场上占有大量的份额。只有不断创新,影视产业才能健康发展,而我国影视剧创新乏力,很多影视作品依靠模仿生存。

  傅钢:琼瑶与于正之争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剧、英剧内容与表达具有多元化,因而能产生大量类型丰富的精品之作。而目前国内影视剧抄袭乱像非常严重,电视剧剧情严重雷同,这一问题也出现在游戏领域,包括网页游戏、手机游戏等类型匮乏,原因就在于国内严重缺乏创新,导致同质化严重,造成资源浪费。如果能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去引导整个行业走向,从产业的角度鼓励多元化,鼓励原创,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记者  窦新颖)

  

抬眼看:

从“琼瑶维权” 看台湾知识产权保护

人民日报

  一个多月前,台湾作家琼瑶致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举报大陆编剧于正抄袭其旧作《梅花烙》。信中,琼瑶称自己因工作繁忙、对大陆著作权法不太了解,所以才采取“信访”的方式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日前,琼瑶宣布,已正式委托律师在大陆起诉侵权方。

   从信访到信法,从出离愤怒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琼瑶维权”使两岸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成为搜索热词,台湾知识产权保护走过的历程、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引发热议。

   数度修法

  专业法院集中管辖

  2014年一开年,台湾歌手齐秦收到一个好消息,他起诉环球音乐的著作权官司历经数年,双方反复上诉,终于全案定谳,齐秦拿回了早年代表作《大约在冬季》等27首歌曲的著作权。齐秦式的著作权纠纷在台湾并不鲜见,不少台湾文化名人都告过别人,也被别人告过。今天的台湾,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台湾称智慧财产权)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且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供“折腾”。

  时光倒转回到三四十年前,台湾还是美国人眼中“盗版和仿冒的天堂”,夜市昏黄灯光下公开售卖的盗版磁带、录像带和后期的盗版光盘,是台湾一道独特的风景。美国贸易代表1989年首次发表“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之后,台湾地区不是被列在“观察名单”中,就是被列在“重点观察名单”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6年。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应知识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台湾数次修订著作权刑事立法,调整频率之高、幅度之大世所罕见。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增多,法院系统也进行了由分散审理到集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改革。

  台湾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过去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同, 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审理,同一案件有时需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分别认定事实,导致法院审判效率低下,专业性饱受质疑。自1992年起,台湾“司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设立“专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司法救济的效率和专业性仍受诟病。2001年,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重视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台湾“司法院”决定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于200871日成立,在台湾法院系统中,它与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级别相同,是唯一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案件的法院。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权的集中还体现在“一院两审”制度。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9条规定:“第一审智慧财产事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智慧财产事件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智慧财产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即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经由智慧财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时,仍由智慧财产法院进行二审。较为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则仍由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为了保证专业性,智慧财产法院还专门设置了技术审查官,其作用在于“承法官之命,协助法官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技术资料搜集、分析及提供技术意见”。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9年,台湾“经济部”下设了专门的智慧财产(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经济部”还建立了跨部会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调会报”,每三个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进行研议。“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强力扫荡仿冒盗版行为。

   积极作为

   司法行政民间协力

  2007年,台中“地检署”将一名复印外文原版书的庄姓学生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并求处拘役20天,震动了台湾社会,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此前多年,台湾大学生都将为省钱复印外文原版书视为“必要之恶”,尽管检察机关经常对大专院校附近的影印店展开搜索行动,但影印店顶多避避风头,“陌生的脸、全新的书不接”,学生也照印不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知识产权意识的形成也非一日之功。多年来,在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同时,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也不遗余力地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宣导,推动业界自律。相关民间团体也相继成立,和原来就有的同业公会一起,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浪潮中来。

  200244日,是台湾电影及流行音乐史上特别的一天。这一天,全台湾160家影院白天全部关门息影;300多家录像带租售店下午2时起暂停营业;各主要电台全天不放流行音乐,并在下午444分“默声”20秒;各大报纸的广告版取消电影广告,以沉默抗议台湾盗版泛滥。当天下午,近百名台港当红艺人、将近8000名业界人士身穿黑色上衣,系着“盗版猖獗”“音乐将死”等字样的白色布条,上街游行,发出“劳工”一样的怒吼。

  20046月,台湾地区9个关心著作权保护的团体及多家从事影音与出版发行业者,宣布成立“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致力于提升社会大众的著作权意识,并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意见。

   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王美花看来,多数民众并非知法犯法,而是不清楚什么时候需要“使用者付费”,预先提醒民众,是政府的责任。譬如,台湾选举活动频繁,候选人在造势、宣传的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他人著作,例如音乐、新闻报道及照片等,是否要取得授权?智财局的“常见之选举活动涉及之著作权问题说明”提供了相当专业及详细的意见:

  造势场合或募款餐会播放音乐,会涉及公开演出他人音乐著作(词、曲),原则上要向著作财产权人取得授权,但是如果造势活动或募款餐会符合“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则可依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主张合理使用……候选人于政见发表会或其它竞选活动发表政见及演说,依著作权法第62条规定,原则上任何人均得利用之,但必须注意的是,专就特定候选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否则即有可能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行为……

  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日益“觉醒”,也引发不少争议,甚至改变着许多沿袭多年的“老规矩”。过去,台湾丧礼上的音乐都由殡葬业者提供。从2011年起,一家音乐业者认为殡葬业者所使用的念佛机盗用其音乐版权,于是到各家殡仪馆进行录像、录音搜证,并陆续提出侵权告诉,要求每场丧礼支付其音乐版权费新台币500元。此举引发殡葬业者恐慌,葬仪业者公会索性决定,未来丧礼音乐请丧家自理,以避免侵权争议。

   台湾各种小吃店、咖啡馆众多,店家播放的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授权呢?根据相关法律,只要牵涉到“营业行为”,营业单位都必须要取得音乐公开使用的授权,但一一申请授权实在麻烦。为了让店家“放心播”,2011年,台湾中华电信在智财局和多家音乐著作权协会、唱片公司的支持下,推出了全球首款流行音乐公播服务——“放心播专业版”,拥有206个音乐频道,5万多首最新流行音乐,店家们每月只要付新台币1200元便可“放心播”,无须一一取得授权,系统还能随时新增音乐的数量,定期更新音乐频道内容。

  两岸合作

  正视困难戮力前行

  鉴于琼瑶在两岸的影响力,“琼瑶打官司”也“惊动”了国台办。430日,国台办发言人在回答相关提问时说,大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健全的,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畅通的。两岸已经于2010年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2010629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了让协议尽快实施,台湾“立法院”一路绿灯,国民党和民进党团加班加点,连夜修法通过。根据协议内容,201012月,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被大陆官方指定为台湾影音制品进入大陆市场前的著作权认证机构,不必再“绕行”香港的认证机构,耗时也从原来的两个多月缩短为两天,为业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协议签署后,执行情况良好。在优先权申请、案件协助、著作权认证等方面成果颇丰。两岸相关主管部门互动频繁,沟通顺畅,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四个工作组已经形成了年度会晤制度,两岸专利文献交换自动化数据合作进展顺利。但不可否认,尽管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与相同的诉求,现实仍存在不少“成长的烦恼”,呼吁加强合作成为历次相关论坛和研讨会上的“老生常谈”。

  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方式更为多样、侵权成本更为低廉,侵权行为更为便捷,是两岸知识产权所有人共同面临的现实。地域的限制、司法制度的差异、调查取证的难度、往返奔波的成本,更是两岸民众在维权时必须克服的困难。连琼瑶这样的名人都视到对岸打官司为畏途,一般老百姓更是可想而知了。对各大公司企业来说,更不仅仅是心情郁闷和经济损失的问题,而是攸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进一步落实与完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加强知识产权合作,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是两岸共同的目标,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必须正视困难戮力前行。

  

无独有偶:

《我在北京》《刀客家族》双双涉版权纠纷

长江日报

  正在央视一套黄金档播出的《我在北京,挺好的》和正在湖北、北京、天津、江西卫视播出的《刀客家族的女人》,最近双双陷入版权纠纷。前者被指抄袭《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在微博罗列了多达35处“雷同”细节;后者的小说原作者董陆明则状告《刀客》出品方及四家卫视侵犯其著作权和署名权。

  《刀客家族的女人》

  隐瞒改编?

  由于《刀客家族的女人》在播出中未出现“根据董陆明长篇小说《拉锯地带》改编”字样,让原作者十分气愤。董陆明向媒体表示,他认为制作方是在“故意隐瞒真相,试图让一般受众认为该剧与原作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编剧张晓亚原创作品”,并决定走法律途径讨说法。

  对此,慈文影视项目负责人杨曦称,已在第一时间与董老师沟通,会道歉,会弥补,一定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这事儿就像一家人过日子,难免会有摩擦”。而此前在湖北卫视的开播发布会上,编剧张晓亚就曾当着记者的面表明了该剧是由热门小说改编,并未看出其有隐瞒改编事实的意图。

  《我在北京,挺好的》

  抄《小麦进城》?

  日前,电视剧《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发表长微博,称《我在北京,挺好的》“抄袭了《小麦进城》的故事框架、主题表达,照搬了主要人物,主要人物关系。仅已播出的前六集就有35处雷同之处”,并将35处“证据”逐一罗列。而两剧导演系同一人。

   随后,制作公司丫丫影视也在微博发表了公开声明,否认倪学礼的说法。声明称,从2003年开始,公司一直关注中国农村和城市二元经济这种文化背景下的故事,原创了《几度菊花香》、《上门女婿》、《憨媳当家》、《赖汉的幸福指数》等多部这方面题材的作品,“这些作品都先于《小麦进城》的创作,假如说题材雷同,那应该说他抄袭了丫丫影视以往的剧风,市场上到目前还有很多人认为《小麦进城》是丫丫影视的作品”。声明中也详细罗列了两剧的故事大纲、分集梗概、人物设置等,请公众判断两剧的“差异”。(作者:耿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