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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沟”庭审纪实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34 次
    案情: 
  
    灌南县汤沟镇是江苏“百家名镇”之一。改革开放以后,酿酒行业成了这个小镇最大的经济增长点。1987年1月灌南县汤沟镇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TG”加文字“汤沟”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该厂生产的汤沟牌白酒系列产品多次荣获“江苏省优质名牌产品”,汤沟商标亦被评为“中国市场公认十佳畅销品牌”,在白酒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后该酒厂名称变更为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

  2004年9月,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改制,更名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两相和公司),“汤沟”图形商标转让给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下称资金管理局)。随后,资金管理局将该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形式有偿给予两相和公司使用。

  2006年1月,两相和公司发现该镇某私营酒厂在出售自产的“珍汤”牌精制原浆酒,且该酒产品包装上以红底金字显示“汤沟”字样。为此,资金管理局与两相和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起诉至法院,认为该酒厂名称中使用“汤沟”二字及在酒产品包装装潢上显示“汤沟”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资金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和两相和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更改厂名,其厂名中不得含有“汤沟”字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则辩称:“汤沟”属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汤沟镇在明朝末年就以白酒业盛名于世,悠久的酒业文化资源为汤沟人所共有,汤沟人都有合理、正当使用“汤沟”的权利。

  这一诉讼在当地几十家使用“汤沟”二字的酒厂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在其生产的原浆酒包装上使用“汤沟”二字,侵犯了涉案“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注册商标中涉及地名的,商标权人虽然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人使用该地名并不是出于标注产地的需要,而是具有攀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应当认定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构成了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别对知名度较高的地名商标而言,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地名,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汤沟”二字虽然来自于地名“汤沟镇”,但经过商标权人在酒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的长期使用,“汤沟”二字在原有地名的含义上逐渐取得了商标的含义,且“汤沟”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的酒厂作为后开办的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汤沟”地名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只能限于正当表明商品的产地的需要,而不能任意使用。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的合理位置已明确标注其厂址“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足以表明商品产地的情况下,又在产品包装的中部使用较大的字体标注“汤沟”而非“汤沟镇”,且使用了和涉案注册商标中“汤沟”文字相同的繁体字。表明被告对“汤沟”二字的使用并非单纯出于标注商品产地的需要,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第二,被告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汤沟”二字,不属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其在产品包装上对“汤沟”的使用方式,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涉案“汤沟”商标的意图。被告一方面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汤沟某酒厂”,并有意将“汤沟”与“某酒厂”作不同的底色处理,故意突出“汤沟”二字,淡化“某酒厂”三个字,另一方面却将自己的商标“珍汤”标注在很不起眼的位置,而且隐藏在复杂的装饰图案之中,不仔细辨别,难以发现。由此可见,被告对“汤沟”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及对方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诉讼代理费8000元。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