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行业要闻

“荣华月饼”历时三年终正名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325 次
    历时三年,搜集近千页书证,历经广东省市两级法院审理,收到两份长达60页的判决书,老字号“荣华月饼”终于得以“正名”。近日,“荣华月饼”的主人——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分别简称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来了感谢函,感谢其在一审时的公正裁决。

  “尽管‘荣华月饼’早已名声斐然,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它并非注册商标,想要维权并非易事。”主审此案的东莞市中院民三庭法官表示,“‘荣华月饼’的案件,对于很多同样是未及时注册商标的老字号企业,在无形资产维权方面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荣华月饼”有烦恼:

  驰名老字号“李鬼”缠身

  “荣华首创白莲蓉月饼”、“清香嫩滑零舍不同”……半个多世纪前,每到中秋佳节前夕,香港和其他世界各地的不少华文报纸上就会出现香港荣华酒家(香港荣华公司前身)的“荣华月饼”广告,“荣华月饼”也由此香飘世界,享誉华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荣华月饼”通往内地,然而,这条道路却并非一帆风顺。一些与“荣华月饼”的包装图案、产品名称相类似的月饼开始出现在市面上,甚至有些已经注册了商标。

  为了防止他人与自己的产品混淆,2001年5月份开始,香港荣华公司也开始在国家商标局大量注册商标,其中既有文字,也有其产品外包装上的图形、花纹(详见附图)。2006年,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注册商标,授权给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然而正当两家公司打算好好开发珠三角一带的市场时,想“搭便车”的其他月饼厂商也开始发展壮大起来。

  “后来,广东广州‘好又多’以及‘好又多’东莞世博分店也开始卖冒牌的‘荣华月饼’,其包装与我们的包装非常类似,并同样用了‘荣华月饼’的名字,我们实在是忍无可忍了。”经过调查,两公司很快发现,好又多所销售的“荣华月饼”来自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今明公司”)。就此,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开始收集证据,将广州“好又多”、“好又多”世博分店以及今明公司告上被告席。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就此拉开。

  “傍名牌”产品钻空子:

  只换包装不换名

  经法院比对发现,今明公司所生产的月饼包装上,写着大大的“荣华月饼”四个字,其包装图案与香港荣华公司在2001年注册的一款图形商标非常相似,不仔细区分根本无法分辨。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首先认定今明公司侵犯了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然而,“荣华月饼”、“荣华”等文字内容,并非香港荣华公司或东莞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此说来,只要被告改一改包装,其他人还是可以将生产的月饼取名为“荣华月饼”?历经半个多世纪的“荣华月饼”已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原告企业是否有权利不让其他产品叫这个名字?——在确认了今明公司侵权之后,合议庭法官就上述这些问题展开了论证。

  与此同时,今明公司也拿出了一份证据:公司产品之所以叫“荣华月饼”,是得到了苏国荣的授权,这位苏国荣早在1996年就从山东一家糖果厂收购了一枚注册商标,该糖果厂早在1990年11月10日就将“荣华”二字的特殊字体组成的图形注册为商标,而当时香港荣华公司还没有在内地注册任何商标。这似乎让两家荣华公司更加陷入困境。

    “荣华月饼”终获护身符: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经过终审法院对双方证据的重新考量后发现,尽管“荣华月饼”并非注册商标,但是香港荣华公司在内地最早将“荣华月饼”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在月饼类商品上,这一时间比山东的那家糖果厂注册商标的时间还要早。

  为了证明这一点,香港荣华公司提供了一套特殊的证据:登有“荣华月饼”广告的旧报纸、赞助多届世界女排大赛的单据、发往世界各地的货单等等。这些无声的证据,都彰显着半个世纪来“荣华月饼”在香港和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香港荣华公司使用“荣华”和“月饼”结合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月饼上具有一定创意,该名称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等特征,不是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最终法院判定,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持续大量的宣传、销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荣华月饼”已成为使用在月饼产品上特有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终审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专有效力。

  最终,法院判令今明公司侵犯了原告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经济赔偿,广州“好又多”以及“好又多”世博店也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院长访谈

  假冒“老字号”包装 申请到专利仍属侵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东莞市中院副院长叶柳东告诫企业莫钻空子

  假冒“老字号”包装 申请到专利仍属侵权

  针对我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情况,记者连线市中院副院长叶柳东,请他为我们介绍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逐年增长

  东莞日报:叶院长,能否请您谈一下我市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致包括仿冒纠纷、商业诋毁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等等。这类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年,我们共受理29宗,占收案的4.28%。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仿冒纠纷。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很多案件不仅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知名企业、知名商品,很多是涉外企业,社会影响较大。如周六福珠宝、唯美陶瓷、中域电讯、立白洗衣粉等。此类案件中,被告侵权事实比较清楚,调撤案件和原告胜诉案件所占比例较高。

  老字号必须证明自己“知名”

  东莞日报:从知名企业、老字号的视角,应当如何防止假冒,维护品牌?

  叶:品牌维护可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很多,例如商标法律制度,你的品牌,只要申请了注册商标,就能在同类产品中排除他人使用,如果构成驰名商标,还可以跨类保护,维权时,对于权利人,只要拿出商标证来,就可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但很多知名企业、老字号成立时间较早,品牌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经营多年的品牌并未申请注册商标,此时遭遇仿冒,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此时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产品已经达到“知名”标准,这对于权利人来说,举证责任是很重的,因此,还是希望我们东莞的老字号、知名企业们,积极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品牌,防止市场混淆。

  小企业“傍名牌”必受制裁

  东莞日报:那对于小企业,应当如何避免自己的行为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呢?

  叶:知名企业、老字号市场影响力大,知名度高,因此这类案件的侵权人的侵权恶意是比较明显的,就是想搭便车。所以,避免侵权的关键,还是要从思想上杜绝“搭便车、图省事”的想法,尊重他人权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坚持自主创新、创立自主品牌才是正道。

  特别要提到的是,这类案件中,有些小企业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稍作修改后,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自己的产品上广泛使用,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仿冒产品虽然获得了专利授权,但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仍构成侵权,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企业千万不要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思想,只要是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仿冒行为,就一定会受到制裁。

    ■法官连线

  “老字号”维权 “荣华月饼”之路可借鉴

  ——法官详解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荣华月饼的案例,我们发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这个法律名词竟然具有如此大的威力,它可以让一个并未注册成商标的名词成为一项产品的专有名称,不让其他人“同名”。

  “这个案例对一些未及时注册商标的‘老字号’企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东莞中院民三庭法官陈娟娟说,但她同时还提醒企业,要证明商品的名称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非易事,这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老字号意义非凡

  东莞日报:能否为读者详解法律上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规定,来源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很多“老字号”企业,他们的产品名称如本案中“荣华月饼”一样均非注册商标,其包装、装潢也没有申请外观专利等,因此,援引商标法、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内容来维权显得相对较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规定正好弥补了这一缺憾。因此,这一法律条款对这类“老字号”企业显得意义非凡。

  证明自己“知名”并非易事

  东莞日报:这些“老字号”企业该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呢?

  法官:主张“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负有全部举证责任,首先他要证明涉案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证据包括商品各个阶段获得荣誉、称号;企业所获得的称号、在各种权威排名中的名次等等;通过广告投放情况、市场调查数据、实际的产销量等来证明产品的知名性。其二,权利人要证明涉案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其具有独特性,起到与同类产品相区分的作用,且在推广过程中一直使用。其三,如果要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人还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形成时间早于对方。
下一条 :
“汤沟”庭审纪实
2010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