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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路”案一审结案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3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47 次
    知名国际品牌“dunhill(登喜路)”的所有者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希尔公司)诉北京弘利苑大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北京弘利苑大厦需因其侵权行为赔偿邓希尔公司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邓希尔公司在第18类的衣箱、钱包等商品上享有第754711 号“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北京弘利苑大厦商品部此前曾销售印有“dunhill”商标的假冒钱夹商品。对此,法院认为,上述涉嫌侵权产品与邓希尔公司第754111号“dunhil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标有“dunhill”商标标识,与第754111号“dunhill”注册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系邓希尔公司制造、销售或经该公司授权制造、销售,故属于侵犯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而北京弘利苑大厦就涉案侵权商品开具了发票,说明其系涉案钱夹的销售者。

    据悉,此前在举证时,北京弘利苑大厦曾提交过一份《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但该证明材料未加盖有任何印章,邓希尔公司对此证据未予认可。法院审理后,也认定北京弘利苑大厦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此外,邓希尔公司曾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弘利苑大厦销毁库存侵权涉案商品,法院则表示该案判决已足以达到制止北京弘利苑大厦侵权的目的,故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