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作为一个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体,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存在特殊含义,但此标识却使得相隔万里的两家公司争斗数年。日前,伴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在美国K-2公司与北京凯图巅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下称凯图公司)围绕着“K2”商标所引发的系列诉讼也暂告一段落。此举意味着美国K-2公司欲凭借其在先使用在滑雪橇等商品上的“K2”商标(见图1)的高知名度,阻击凯图公司在野营睡袋等物品上使用“K2”商标(见图2)的计划失败。
据悉,美国K-2公司主要从事雪具生产,创始人是被称为“美国玻璃纤维雪板之父”的Bill Kirschner。1976年,美国K-2公司正式创立“K2”品牌。其品牌含义一方面指其家族两兄弟(Bill和Don),同时,K2表达对世界第二高峰的敬意,它在当地土著语中的含义是“山中之王”。1982年,美国K-2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8类滑雪橇、滑雪杖、滑水橇等商品上提出注册“K2”商标的申请并被核准。
2009年,美国K-2公司对凯图公司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0类和第21类上的“K2”商标及其关联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美国K-2公司认为,凯图公司在野营睡袋等相关商品上注册、使用的“K2”商标,是复制、模仿其在先使用在滑雪橇等商品的“K2”商标,由于其现在使用的“K2”商标已具有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据此,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依法撤凯图公司的上述商标。
对此,凯图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认为,在其申请注册“K2”商标之前,美国K-2公司的“K2”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并且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其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据了解,凯图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全方位致力于户外运动领域研发和探索的户外运动品牌公司。早在2002年,该公司分别在国际分类表第20类和第21类上提出“K2及图”和“K2 summit ESTABLISHED FOR EXPLORERS”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该两件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野营睡袋、非贵重金属瓶等。对于上述两标识,凯图公司分别定义称,“K2”意指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乔戈里”为塔吉克语,寓意为“高大雄伟”。“K2 summit”意为“顶峰之巅”,象征了凯图巅峰对户外人勇攀高峰、挑战极限的高度赞许,同时也是对自身前景的高标要求。
商评委裁定认为,凯图公司的两件商标不构成对美国K-2公司商标的模仿、复制,并且在凯图公司上述商标申请日之前,无相关证据证明K2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据此裁定驳回美国K-2公司的上述申请。美国K-2公司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美国K-2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为“K2”商标的注册信息,不能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来源于中国以外或为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其不足以证明此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法院先后判决驳回美国K-2公司诉讼诉求。
对于此案判决,凯图公司该案代理律师王琳表示,法院判决依法有据。同时,王琳认为,如何使用、保护商标,对于一个不断发展的企业来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本案为例,如凯图公司败诉,则该公司仅十几年对相关商标投入的广告宣传及该商标的已形成的无形价值就会付之东流。而在当今资本运营盛行的大环境中,企业应实施商标战略,通过商标的合理设计、规划、使用、宣传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最具优势的手段之一。

图1 图2
雪橇上的K2难阻睡袋上的K2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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