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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反击,交互数字集团深圳受挫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41 次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用这句话来形容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下称交互数字集团)当前的境遇是再恰当不过了。该公司率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发动专利侵权战,后反被华为公司起诉垄断侵权。两起案件的初步结果均宣告交互数字集团败诉: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的一位法官针对交互数字集团诉华为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作出“337调查”初步裁定,认为华为公司等并未侵权;而在此前有了初步结果的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集团垄断侵权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互数字集团在与华为公司谈判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过程中,存在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和搭售行为,违反了其加入标准时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构成垄断,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令交互数字集团立即停止垄断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集团垄断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该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开创性地适用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较少采用的FRAND原则,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左手胡萝卜右手大棒

 

两起案件有关联性,且颇富戏剧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交互数字集团率先对华为公司发难时,双方之间正在就无线通信领域的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进行谈判。为了达到让华为公司接受其谈判条件的目的,交互数字集团采取了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ITC同时起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的策略,试图以此对华为公司施加压力。没想到此举引起华为公司反弹,并在深圳中院起诉其垄断侵权。两起诉讼的初步结果均是交互数字集团败诉。

 

华为公司和交互数字集团都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该协会制定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包括2G、3G和4G)覆盖欧洲、美国和中国。两家公司在无线通信领域的相关标准中都拥有大量专利和专利申请,且都在包括欧洲、美国和中国相关无线通信技术领域标准中拥有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不同的是,华为公司是世界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拥有研发人员5.1万人,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专业网络拥有者以及无线终端用户提供产品及服务;而交互数字集团只有200多名研发人员,其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经营模式,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

 

2008年9月起,交互数字集团与华为公司就涉及2G、3G领域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谈判,但迟迟没有达成一致。

 

到了2011年7月,交互数字集团突然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责华为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公司等在制造3G无线设备时侵犯其所拥有的7件专利,同日向ITC起诉上述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但双方的谈判还在继续,交互数字集团向华为公司发出了新的谈判要约。这份新的谈判要约直接导致华为公司的反击。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2011年底,华为公司以交互数字集团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基于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判令交互数字集团立即停止在与华为公司谈判过程中存在的垄断侵权行为,包括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拒绝交易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交互数字集团表示不认可华为公司在起诉中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的划分,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实施任何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认为其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交互数字集团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交互数字集团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应依法认定交互数字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交互数字集团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的专利许可条件,与其向华为公司发出的要约条件进行比较,无论是按照一次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还是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为标准,其拟授权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费均高出很多。交互数字集团还强迫华为公司给予其所有专利的免费许可,使之可以获得额外利益,这表明交互数字集团存在过高定价和歧视性定价的行为。交互数字集团在与华为公司谈判的过程中,突然在美国提起诉讼,这在性质上不属于拒绝交易行为,但其目的却在于逼迫华为公司接受过高专利许可交易条件。另外,交互数字集团利用其必要专利授权许可市场条件下的支配地位,将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搭售,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深圳中院据此判决要求交互数字集团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开创性判决极受关注

 

这起案件是我国第一例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民事侵权诉讼,也是我国法院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出的判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极大关注。

 

FRAND原则是指标准成员加入时被要求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据业内专家介绍,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当专利与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通常称为标准必要专利。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该专利技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当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后,由于该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唯一且必须使用的技术,而专利权人又是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供给方。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或减少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各标准组织在其成员加入时,均要求该会员承担一定的加入义务。尽管在称谓上或描述上有所不同,但这种义务本质上均可以用“公平、合理、无歧视”来概括。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定义,但该原则与我国法律定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对应。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兰多·瑞德尔大法官早前来中国访问时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FRAND原则在全世界都是很热门的一个话题,依据FRAND原则,应该给予专利权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这样才能有利于产业发展。各国法院适用FRAND原则作出判决的案件并不常见。瑞德尔表示,他在美国就高度关注该案,十分期待对该案的证据分析、论证说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裴宏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