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特AIRMATE”商标抢注案
申 请 人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
代理机构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英”)
引证商标 :“艾美特AIRMATE”商标
被异议人 :谭超
被异议商标:“艾美龙AIMEILONG”商标
艾美特简介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前身是威昂电器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由东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深圳宝安区石岩镇投资建厂,注册资金2375万美元,是一家以产销家用电风扇为主的知名台资企业。艾美特“艾美特AIRMATE”商标使用情况如下:
△ 1993年4月14日,东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果汁机,果菜汁
机”等商品上注册了“艾美特AIRMATE”商标,注册证号为637607。
△ 2000年,东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艾美特AIRMATE”商标转让给威昂电器发展(深圳)有限公司。2002年,威昂电器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即在先使用方)。
一直以来,艾美特高度重视“艾美特AIRMATE”的法律保护,还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以及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96件“艾美特”或“AIRMATE”商标,涉及类别45类。2002年,申请人成立了商标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并制订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把商标管理切实有效地纳入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案情回顾
精英在例行的监测工作中发现,自然人谭超于2003年8月26日在第11类“燃气炉,热水器”等产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艾美龙AIMEILONG”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月27日在第961期的初步审定公告中刊登,注册号为3689410。
精英第一时间发函通知了艾美特,就“艾美特AIRMATE”商标遭抢注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艾美特接纳了精英的建议,并委托精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艾美龙AIMEILONG”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如下:
1、“艾美特AIRMATE”商标是艾美特独创的商标,一直以来,艾美特为了扩大品牌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广告、招牌等宣传工作,到目前为止,“艾美特AIRMATE”商标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结构相同,文字和字母极度相似,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使用,将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应依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异议裁定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结构相同,文字和字母相似,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