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5号,精英接受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
”商标的注册申请。精英在对台湾商标资料库进行商标检索时意外地发现,就在2个月前,即2003年3月13日,申请人陈森雄已经在第34类的“雪茄、香烟、烟丝、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香烟”等产品上提出了 “
”、“
”、“
”三个商标的注册申请。精英随即发函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以上事实。
企业简介
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烟草”),成立于1988年9月20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唯一一家卷烟制造企业,其旗下产品 “好日子”卷烟远销国内20多个省区及香港、东南亚地区,人均创利税180万元,综合效益指数217.04%,是深圳最具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品牌价值达18.88亿元。2006年“好日子”卷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03月12日,深圳烟草在中国境内第34类 “卷烟”产品上提出“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08月14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2001年04月03日,深圳烟草又在境内第34类“卷烟”产品上提出“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3年01月07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从2003年开始,深圳烟草陆续在全球约20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情分析
精英通过分析,认为:(1)深圳烟草是中国大陆知名企业,拥有悠久的历
史,其生产的“好日子”香烟已在烟草市场上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深圳烟草旗下的产品不仅在国内取得优秀的销售成绩,而且在台湾、香港以及新加坡、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也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2)根据《台湾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第十二项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抢注的“
”、“
”、“
”三个商标与深圳烟草所有的商标在字体、图案上完全相同,而且,台湾与大陆地区经贸往来频繁,抢注人明知和应知“
”、“
”、“
”商标属深圳烟草所有,其抢注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
基于以上事实,精英建议深圳烟草向台湾智慧财产局就“
”、“
”、“
”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深圳烟草接受精英的建议,于2004年2月26日委托精英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正式展开维权行动。
维权结果
2004年5月26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对“
”、“
”、“
”商标申请异议案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定: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抢注的“
”、“
”、“
”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同时,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
”商标获得核准注册。